陇原齐学法「以案释法」男子因改编儿歌《一分钱》被行政拘留,为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近日,一男子因恶搞《一分钱》这首脍炙人口的儿歌,被当地警方施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微博官方通报

据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通报称,2018年9月9日10时许,薛某桥受一传媒公司雇佣做宣传活动主持。

在互动环节中,薛某故意将儿歌《一分钱》的歌词改编为带有明显侮辱人民警察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经群众举报后,薛某桥因寻衅滋事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

据资料显示,《一分钱》这首歌由著名作曲家潘振声创作。20世纪50年代,潘振声选择了去宁夏当老师。

在宁夏,孩子们排队回家时,看到在学校门口维持秩序的警察叔叔,哪怕已经走出了十多米,还会不时回头叫“叔叔,再见”;孩子们捡到铅笔、橡皮和硬币等物品,也都会上交给老师。

1964年的一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小喇叭》节目组向潘振声约稿,请他写一首赞扬“好孩子”的歌。此时正是硬币在社会上大量流通的时候。

收到约稿信的潘振声联想到孩子们的拾金不昧和回家时与警察叔叔告别的情形,便创作了歌曲《一分钱》。

北京昭鑫律师事务所的张娣律师介绍,潘某在公众场所当众演唱并引发群众围观,虽然会对店面开业起到吸引客流、引起社会关注的宣传效果,但因歌词对人民警察具有的明显侮辱性含义,也由此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可知,辱骂他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特别提醒各位读者,切不可以为商业目的或逞一时之快在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对一些作品进行改编和传播,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一旦形成公共效应,情节轻者存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重者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人属于作者的规定,潘振声先生作为《一分钱》的作者,依法享有对《一分钱》的著作权。

潘振声先生因此依法享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以及公开表演作品等权利。

因此,如果薛某实际为改编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其在未取得《一分钱》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改编并演唱的行为,还可能涉及《一分钱》著作权侵权问题。

就薛某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潘振声先生的继承人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向薛某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险、伤亡率最高的职业,也是新时期最具奉献精神的职业群体之一。正所谓“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公民虽然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决不等于口无遮拦,在互联网上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