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没牵好绳致狗伤人,狗主人赔了6000多元

年近六十的广州街坊阿伟在广场散步时,被一只没有牵狗绳的狗攻击并咬伤。因赔偿费用协商不成,阿伟将狗主人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据阿伟回忆,去年8月21日0时30分许,他散步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花都广场时,一只狗突然挣脱绳子并攻击他,阿伟受到惊吓、躲闪不及,被黑熊犬咬伤左侧腰部。狗主人阿民随后陪同阿伟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入院治疗费368.42元,之后的治疗费用拒绝支付。此后,阿伟称他经常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多次电话联系协商,阿民都未接电话。

阿民辩称,事发时他坐在花丛拐角的路基位置看手机,狗绳坐在屁股下面,狗突然跑出去后,他才抬头看到狗咬到阿伟的左侧腰部了,当时伤口没有流血,就诊后,阿伟同意不打免疫球蛋白。第二天,阿民致电阿伟称他同事被狗咬破手指都获赔8000元,希望去打免疫球蛋白,两人协商无效,阿伟便报警。派出所调解未成功。

阿伟要求阿民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损失16950.14元,并支付治疗后的全身检查费用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阿伟被阿民饲养的狗咬伤,阿民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阿伟索偿的损失应以法律规定及其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阿民赔偿医疗费1849.88元、交通费98.5元、误工费36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共计六千余元。阿伟要求支付治疗后的全身检查费用800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章程 通讯员 宁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张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