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络应聘被“套路”,泄露支付密码被骗5万余元

随着科技的发展,

电信诈骗类型越来越多,

手段也是层出不穷。

如果缺乏警惕意识,

可能就会中招受骗。

案情回顾

免费招聘快递录单员,一单两元,有手机就可以,在家也可以做快递录单员。”2018年3月,董某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这样一则以招聘快递录单员、做任务收红包为内容的招聘广告。

闲职在家的王某看到了董某发的招聘信息,一时心动,于是通过微信聊天向董某应聘。

为骗取王某的信任,在应聘过程中,董某用多个QQ号、微信号,以“指导老师”等多个身份和王某进行沟通联系,并以缴纳学习费、返款任务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了王某1千余元。

在王某做完返款任务后,董某又以王某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有风险不能返款为由,向王某索要其微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毫无警惕意识的王某也照实发给了董某

之后在王某知情的情况下,董某登录王某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将王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的5万余元分批转至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再将该笔款项转入董某的银行账户。

期间,王某通过手机短信提示等发现资金被支取,于是多次向董某询问原因,董某以走交易记录、测试能否返款为幌子,谎称转出的钱最终会返还,再次骗取了王某的信任,使其配合将款项转移。

法网恢恢

2018年3月17日,感觉自己被骗的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3月31日,董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董某涉嫌诈骗罪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马宏辉

公诉科

员额检察官

1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自动交付财物。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其基本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王艳艳 检察官助理

网络诈骗套路多,

警惕意识要提高!

网络聊天交友仍需谨慎,

账号密码莫要随意透露,

以免上当受骗,无故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