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调解”|租赁合同到期该怎么处理?本期纠纷调解案例告诉你

由于各种因素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

都选择外出租房

在租房的过程中

因租赁关系出现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本期经典案例将为大伙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各位小伙伴们

一起来看下吧~

基本案情

周某承租李某位于中山市西区某出租屋,承租期满后,周某未向李某表示继续承租房屋,也没有在承租期满后及时清理出其物品,房东李某便自行将周某留在出租屋物品作清理,导致周某丢失个人身份证一张、皮鞋一双、衣服数件。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

矛盾难以解决的时候

调解员出场了

调解经过

因双方多次协商不成,请求西区长洲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西区司法所驻社区调解员黄宇珊了解情况后,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此事。

调解结果

2018年8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不再续租李某房屋,李某愿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元给周某作补偿,包括往返中山到河南补办身份证的车费路费、补办身份证所需费用、皮鞋衣服损失费用。

重点来了

一起来学习下~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更新期限,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本期案例分析

在本调解案件中,因房东私自把租客私人物品清理,导致需要赔偿租客补办身份证等费用。在遇到本案房东这种情况时,如果租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房东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最后,

各位小伙伴们

在确认租赁关系前

相关法律知识都要了解一下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