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欢迎死磕财务,主要讲解《经济法》中物权法律制度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财务经理死磕财务: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任命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经理死磕财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经理死磕财务:

<1>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A)预购商品房

(B)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C)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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