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黄沙镇“四明确”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粮食安全

2016年以来,南溪区黄沙镇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采取“四明确”举措,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构建全镇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一、明确总体责任。镇长对全镇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等三项责任。镇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并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乡镇长(街道办主任)责任体系。

二、明确指导责任。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国土所、工商所等相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全镇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区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三、明确监督责任。根据《宜宾市南溪区落实粮食安全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结合黄沙镇实际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明确由镇督查目标办牵头对各村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明确实施责任。各村按照“村主任为各村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守耕地红线,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好粮食直补等扶持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撰写:刘泽芬 审核: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