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工、临时工、“亦工亦农”工的工作时间,可以算连续工龄吗?

毛某是砖瓦厂工人,2000年4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申请表上载明的参加工作时间是1973年3月。

毛某认为,其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经在砖瓦厂做临时工,后回家务农,1973年重新回厂工作,之前做临时工的时间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故于2015年12月9日至人社局反映问题,被确认不符合政策要求。毛某要求复查,依旧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社局为其补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月102元的工资。

一审法院

根据《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41号)等均明确,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323号)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上述规定,转为正式工之前在原单位当季节工、临时工、“亦工亦农”工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同一单位;二是计算最后一次工作的时间;三是连续不中断。

本案中,根据毛某原始档案记载,毛某于1973年3月进入砖瓦厂工作,当时未签订任何合同。1977年毛某与工厂签订“亦工亦农”合同,1980年经批准与砖瓦厂签订季节工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毛某最后一次在砖瓦厂连续做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季节工的时间是从1973年3月开始。

毛某认为其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在砖瓦厂做临时工,并没有相关档案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毛某该时间段是在砖瓦厂工作,但其后曾经离开,直至1973年才回厂工作,存在中断的情形,不适用上述规定。

综上,驳回上诉。

毛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诉称:毛某退休时,市人社局对毛某及其他工友在1966年至1968年的三年临时工未计算工龄。

但人社局于2009年将除毛某之外的其他工友的三年临时工时间计入了工龄并增加了工资,毛某据此要求人社局调整工龄,但人社局未予调整。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一审判决的基本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人社局核定上诉人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3年3月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1980年3月4日,劳动局批准同意上诉人与砖瓦厂签订季节工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均明确,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市人社局将上诉人于1980年3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的1973年3月至1980年2月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上诉人主张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在砖瓦厂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他退休工作人员于2009年增加工资的问题。毛某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在核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有同种情形未同等对待的情形,且在本案的一、二审中,市人社局亦已说明,出生时间以及年缴费基数确定的不同等均会导致同工种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不完全相同。

因此,在市人社局对毛某参加工作时间确定无误的情形下,毛某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为本院否定被上诉人核定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工龄,即指职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来了解一下法规更详细的内容,《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明确: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41号)明确,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323号)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由此可以看出,市人社局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只是觉得比工友工资少了,来复核一下,能争取一点也好。

那么假如毛某是73年3月被批准录用,那么其1966年春至1968年冬曾经在砖瓦厂做临时工的经历,可不可以算工龄呢?

一种认为中断了,就不能算,就如本案一审判决认为。还有一种认为,假如毛某68年之后没有从事过其它临时工,那么66-68之间的临时工依然可以看着招工前在本单位的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类似的案例,曾有胜诉的判决。

总体毛某还是幸运的,从临时工转正,大多数工龄都认可了。即便是现在,从法律层面取消临时工了,但事实上依然存在,还有劳务工,还有不足额缴纳社保的。

社保改由税务局征收后,这种现象会有所改观。据人社部10月12日出台了《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缴社保,纳入黑名单的,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