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2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15:00至2018年10月1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之联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辉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302,184,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1,580,313股的45.6762%,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02,102,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63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数44,943,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152,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910,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4%;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许嘉律师、刘思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