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什么,法律认可“事实婚姻”吗?

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共同生活的状态。事实婚姻有没有效,要分时间段区别对待。

有效的情形。在1934年的婚姻法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明确了,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也是因为当时婚姻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人们法治意识的不足等。

无效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彻底从制度层面否定了事实婚姻关系,最高院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也就说,从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但是,效力不溯及既往,不能以现在的规定否定以前的关系,在这之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依然有效。

无效的事实婚姻结束,财产、子女怎么划分?事实婚姻结束,分居后,财产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物为一般共同财产,在同居期间发生的继承等按个人财产对待,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按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处理。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同居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

现在,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了,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