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28万得“一号角色” 仅3个镜头1句台词 家长怒告影业公司

经过几轮试镜,9岁的何翔(化名)成功拿到了网络大电影的“一号角色”。并与某影业公司签订了参演协议,支付了1万余元费用。4个月后,电影播出,何翔一家人却发现出演“一号角色”的儿子只有3个镜头、1句台词,由主演变成了群演。认为自己被骗,何翔父亲何兴(化名)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某影业公司告上法庭。9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并当庭宣判。


【事件】只有一句台词的“一号角色”


听闻湖南某影业有限公司将拍摄一部名为《神奇的熊孩子》的网络大电影,在全国选拔小演员。何兴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便带着爱好表演的儿子参加了面试。

经过1个月的层层试镜,何翔顺利过关,拿到了电影的“一号角色”。这时,影业公司提出,需缴纳1.28万元用于孩子的培训及拍摄期间的其他费用。

不想错过儿子做主演的机会,何兴没有犹豫就交了钱,并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其中约定:影业公司安排何翔作为演员参与拍摄《神奇的熊孩子》,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3至5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何翔及1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何翔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万元费用。

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亲陪同下,赶到浙江横店影视城拍摄电影。拍摄期间,何兴发现影业公司虽然给何翔拍摄了一些镜头,但台词只有一句。

“找公司要剧本,公司说没有。”虽然感到奇怪,但为了孩子能够继续拍摄,何兴还是陪孩子把5天的戏拍完了。

【家长】孩子哭了一天


6月1日,《神奇的熊孩子》在各大视频网站播出。何翔一家却发现,在72分钟的影片中,何翔的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有1句。

何兴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签约后,孩子很开心地把这件事告诉了老师和同学。大家很关注这部电影,期待何翔的表现。“看完电影后,儿子怕被同学取笑,哭了一天,饭也没有吃。”

为了转移孩子的注意力,何兴只好让孩子学声乐。“直到现在,我们还不能跟他提表演和电影,他有抵触情绪。”

“这件事对孩子的打击很大,孩子的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感觉上当被骗,何兴要求影业公司退还所交纳的费用。

多次协商退费无果,何兴将影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万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协议中约定费用的条款。(视频截图)



【影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不违约


法庭上,影业公司答辩: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确定,仅能概括说明。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此外,影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演员的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参演者出资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有重大差异,不能按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查明,为拍摄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万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3至5天,具体出演情况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万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的演员,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


【判决】退还原告6800元


案件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常理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理解为“主演”。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

但原告基于自身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情况下仍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拍摄。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依约在相应网站进行播放,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得知履行瑕疵应及时中止合同


承办法官张永进认为,在碰到此类情形时,签订合同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棱两可。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让对方解释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所造成的。

在对方履行合同前或履行合同时已明知其履行合同会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对方的瑕疵履行,一定要考虑清楚。若同意接受对方的瑕疵履行,在其履行完毕后,再以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则不一定能得到全部支持。

法制周报记者曾雨田 通讯员 文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