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王**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豫0102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峰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本金16.5万元及利息。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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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8)豫0102执91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张峰
性别:男
年龄:35
公民身份证号:4113221983****4218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42号
执行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豫0102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6916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