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工资、加班费,有比劳动仲裁更好的方法吗?

【解答】

劳动监察投诉效果更好,还可以要求50%-100%的额外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参考案例】

1.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行监字第0012号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其与投诉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据《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处理本案错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投诉农民工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情况,直接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并按照所拖欠工资数额的9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

2.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吉08行终9号劳动保障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约定依法按月支付原审第三人劳动报酬。因上诉人在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原审第三人工资的义务,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欠资额一倍的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