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试从湖南衡东9.12恶性事件探析安置帮教工作

转自社区矫正宣传网

一、

湖南衡阳驾车撞人群事件

9月12日晚7时35分,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发生一起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阳赞云驾驶红色奇瑞路虎越野车冲入县城洣江广场,故意猛烈撞击人群后,又下车持械砍伤现场群众,截至目前,已致12死43伤(重伤16人,其中高危3人)。

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14日,阳赞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据警方调查,案发当天,阳赞云开车先把女友送回家,然后独自返回县城,伺机实施报复行为。他先把车开到衡东县法院门口附近守候,意图冲撞法院工作人员。未觅得机会后,又驾车冲入位于县城的洣江广场,一路猛烈撞击正在广场休闲娱乐的人群。车辆撞到障碍物致使安全气囊打开后,他又下车持折叠铲、匕首挥砍现场群众,造成无辜群众重大伤亡。

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的民警和现场群众合力将阳赞云制服。目前,阳赞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

行凶者阳赞云犯罪前科

犯罪嫌疑人阳赞云,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甘溪镇人,1964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11岁时父亲去世,33岁时母亲去世。办案民警介绍,阳赞云是一个“累犯”,

1992年至2018年,他先后6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1992年,阳赞云在与第一任妻子的离婚案中,因不满法院的判决,闯入法官家中将其打成轻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阳赞云多次非法贩卖海洛因供他人吸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因一起邻里纠纷,阳赞云和同伙携带铁锤、铁棍等凶器闯入他人家中,将多人打成轻伤,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

——2006年,阳赞云在母亲坟前祭奠时失火引燃山林,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阳赞云和同伙进入一位“牌友”家中,用刀威胁对方写下一张60万元的欠条,此后多次索要“欠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7年,阳赞云因与“牌友”发生冲突,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

行凶者阳赞云综治管理身份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湘0424刑初363号的判决书显示,阳赞云,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址地:衡东县。阳赞云劣迹斑斑,曾多次因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获刑。

2016年10月,阳赞云在衡东县人民医院被确诊为胃癌,大部分的胃经手术切除,此外他还患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等疾病。

法制日报公布消息:

2018年1月10日因被告人阳赞云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阳赞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阳赞云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阳赞云寻衅滋事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当地派出所驻村民警半年来5次上门走访,与阳赞云交流,未发现其有任何异常迹象

根据目前披露信息,

按照中央综治委(1994)2号、 (1999)5号文精神,阳赞云属于安置帮教对象,且应该属于重点关注帮扶对象。

四、

安帮对象确立依据及理由

1、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及机构。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综治委(1994)2号在任务和责任明确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劳改(现已改为监狱)、劳教(现已改为戒毒)单位,劳动(现已改为人社部),工商行政管理(现已改为市场监督)、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

2、行凶者阳赞云安帮机构确立。

中央综治委(1999)5号文第一条规定:“要求刑释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第二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为规范以下刑释人员含“刑满释放、强制戒毒、社矫解矫”三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释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规定:“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是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环节。”

而本案行凶者阳赞云因刑事犯罪共6次入狱,刑期累计超过8年9个月。属于累犯,且在安帮期内,应属重点管理对象。

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还在公安任务和责任中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阳赞云的安帮机构应该在湖南省衡东县。

但是对于阳赞云这样一个开路虎的刑释人员在生活上是不需要帮扶的,而且此次故意驾车伤人属于无预兆性突发事件。

3、本案中行凶者阳赞云在刑释后帮教身份确立

当前是全国上下开展扫黑除恶的关键期,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无不重视,但是对于这样一个6次累犯而且最后一次刑满时间距离此次再次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仅6个多月,尚不满五年的刑释人员,按照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1999)5号文精神,从本案目前公布资料显示情况来看,应当属于安帮重点帮教管理对象。

但对他这种突发无预兆性故意驾车伤人犯罪行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法预判。

五、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帮教安置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需要,也是当前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

因此,在现阶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秩序,突出工作重点,深化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积极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系统化管理十分重要。

(一)当前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衔接管理工作不规范,

刑释人员底数难掌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提前一个月寄发《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以下简称《通知书》)给县司法局。但是由于部分刑释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而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有没有及时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从而导致了见档不见人的情况发生;有的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根本不到基本相关部门报到,同时监狱及劳教场所将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情况及时反馈给户籍地基层司法和公安部门,但本人并未回户籍地,导致档案外的脱漏现象;有的刑释人员释解后直接外出打工,不回原籍,造成户口空挂;有的刑释人员异地购房或租房、借房,原户口不迁;有的居无定所;刑满后作为自由公民,有的刑释人员为了摆脱管理,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也就出现采取各种方法不与配合,或仍报原住址隐瞒现住址,或迟迟不登记落户,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使基层帮教组织很少或根本见不到本人,甚至对有些人的具体去向都难以查清;还有部分刑释人员有多处住房,居住地址不固定,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对其行踪无法掌握控制,导致漏管失控,这些都导致刑释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

2、安置帮教工作认识不到位,

安帮工作格局难形成。

帮教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内容包括很多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开展该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综治部门的协调指导下,上下沟通、相互配合,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帮教安置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然而,社会上对帮教安置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在有的部门和有的人看来,帮教安置工作只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容之一,工作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无关,和社会无关;帮教安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也对帮教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配合不力。安置帮教工作基本处于无专职人员、无专门机构、编制、无专项经费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孤军奋战的工作局面,未能形成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致使帮教安置工作难于落到实处。目前,帮教安置工作基本上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完成,基层司法所还承担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工作任务,任务相当繁重和艰巨。然而,由于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当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很紧缺,司法所有限的人员又承担着繁重的乡镇中心工作任务。在人员管理上以人口信息为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对于刑释人员歧视现象严重,刑释人员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加入了“流动大军”的行列,离开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寻找就业机会,造成帮教工作脱节,刑释人员失控,为重新犯罪埋下了隐患,增加了流入地的安置帮教工作的负担,但是目前只有公安形成全国可以共享信息,对全国在户居民能查到相关资料,但是全国除公安外其他机构目前还没有能力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信息查询系统,而个人按照档案信息这些问题目前尚无强制性措施,使漏管脱管人员帮教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即使不漏管,象阳赞云这样对象也很难管控,很深,据报道,阳某刑满后派出所至少有过四次找其谈话,了解行为肯思想动向,但是其隐藏一很深,一是因为他是自由的公民;二是就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他不需要帮扶。

3、刑释人员就业安置不充分,

帮教后续工作难开展。

司法所承担的工作负荷,是一般人无法体验的。截止2015年底,全国共有司法所40746个,专职在编人员80645个人,平均不到2人,基层司法所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

以张家港为例,目前有司法工作人员80余名(含社工在内),但共有刑释(含强戒)人员2300余名,虽说基本实现安置,但人均管理服务对象30名左右,而地处经济欠发达贵州三穗县,平均一个所工作人员只有2-3人左右,在2013年实际摸排到的刑释人员人数为318 人,而实际接收到监狱、戒毒所、看守所寄送的《通知书》,登记建档的数字是 298 人,只占摸排总数93.7 %,脱漏管人数占6.3%。而且刑释人员中,80 %为农村籍刑释人员,70 %文化程度为初中或以下,41 %的都外出务工,本地就业的只占少数。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在经济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市场导向引导下,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刑释人员歧视现象严重,刑释人员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加入了“流动大军”的行列,

离开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寻找就业机会,有的刑释人员刑释后,不回原籍,直接外出务工;有的长期在外务工和居住;有的举家外出打工。

人户分离,甚至长期落户外地,已成为安置帮教人员脱管漏管的普遍现象。这些人员中大多数都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虽然在狱(所)内进行了一些技能培训,但受培训资金、场地、师资等条件的局限,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上一些企业由于偏见或考虑到危害性、声誉、效益等原因,拒绝吸收他们就业。

(二)关于对安置帮教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和社会机制都发生深刻的变化,安置帮教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澄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课题。

1、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安置帮教工作除了监狱法等法律中零星涉及刑释人员的个别原则性条款外,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刑释人员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主要依靠、综治委及其协调下发的性文件来指导这方面工作,这种主要靠调整的方式在实践中使得各地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和严格的执行力和制度性保障,而且文件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及时更新修订,与现实出现脱节,如解教,随着劳教制度废除,已不存在。这都迫切需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安置帮教工作。

同时,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各地都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安置帮教工作理念思路、方法措施、工作体制、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因此,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安置帮教工作应当逐步去社会化而实现法治化。

立法要全面规定安置帮教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职权划分、人员组成、安置帮教对象及其权利义务、工作形式、工作任务、工作程序、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内容。同时,应尽快对《监狱法》、《社会保障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与即将审议的《社区矫正法》相配套、协调、吻合,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建立起统一信息共享平台。

开展帮教安置工作,衔接是前提,帮教是基础,安置是关键。

安置帮教机构应当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之前尽早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在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措施前一个月将其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通过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系统传递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建立健全刑释人员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其风险评估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帮教,采取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分配安置帮教资源,预防其重新犯罪。

对于安置帮教管理系统推送中漏管脱管风险级别较高人员,以实施委托管理制度及协查通报制度,对于“人户分离”的刑释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帮教组织能够提供其暂住地址的,应主动与暂住地派出所联系,并委托暂住地帮教组织进行管理。

对未回原户籍地或居住地、去向不明、人户分离当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无法查找的刑释人员,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或户籍系统查实其适时居住地或长时间居留地的具体情况。目前居民身份证信息使用,在金融、交通出行、购房置业等方面都已经通用,但是这些数据目前除一些相关部门外,无一例外都为公安推送相关数据。如近期华住集团泄露2.5亿人次入住信息资料事件,说明我们与公安共享信息查找漏管脱管安帮对象已不是科技上瓶颈,而是解决各部门之间沟通或在信息使用上本位主义问题。

3、改进刑释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

首先,各级负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者,要统一思想、统一知识,建立互相协调、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在实现刑释解教人员再就业市场化,帮教社区化的进程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对刑满解教前及时准确地填写、寄发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给各地安置帮教部门备案,再由安置帮教部门将刑释人员的信息分派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在摸清刑释人员底数的基础上,实行衔接工作制度化,从接到监所释解通知书起到告知基层帮教站、家属,做好安置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衔接制度,做到“无缝接茬”,监狱及戒毒、社矫部门对可能不报到的对象要及时反馈信息和跟踪落实,切实做好档案衔接工作。

再次,各级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好基层落实报到登记和接待工作,并对刑释人员建立档案登记制度,每季度都组织有关人员对刑释人员进行一次基本情况了解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做到家底清,情况明。

要随时掌握和做好对刑释人员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定期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回访,及时了解他们的表现,并对他们实行动态管理,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继续帮教,或调整帮教措施。最后,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对衔接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对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

对凡因衔接工作不落实,造成刑释人员脱管、漏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刑释人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案件倒查制度,通过倒查查找漏洞,完善制度,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如本案中死者刘海龙在昆山务工期间涉及一系列管理问题,都是增强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此文成稿时适逢全国司法所会议召开,但是权与责的问题不解决,道路依旧路远,人、权、事、财等是基础根本。

总之,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利益关系以及人们价值取向、生活方式、活动区域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必将对安置帮教各项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们的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要不断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特点及规律,继续探索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新方法。

以更新鲜的招法、更务实的举措、更完善的体制,去迎接和解决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努力探索新途径和新方法,做好一系列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为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后记:如有争议,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橘与只枳各有千秋,或水土罢了,毕竟我们不能决定其发定展方向。见谅,拙见。

7 July 2018

7 Jul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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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