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网易两家掐架,为何唱片公司被约谈?

刚刚过去的夏天,使用网易云音乐的小伙伴们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歌曲收藏列表中N多歌曲黯淡成灰色,再想听歌,只会收到这样的页面提示:“应版权方要求,该资源暂时下架。”

这一事件的起因大致是,网易云的许多歌曲实际上是从腾讯方买的转授权,但转授权协议已经到期,而双方没有达成新一轮的续约。在这种情况下,网易只得将自己的歌曲先行下架以避免侵权。

腾讯拒绝转授权的行为被媒体解读为腾讯想要搞“独家版权”,利用自己对音乐版权的优势,在音乐平台领域做到一枝独大。在大众为腾讯搞“独家版权”大打口水战之时,国家版权局却约谈了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英皇娱乐等二十余家音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等相关协会——是不是觉得哪里不对?为什么网易和腾讯两家掐架,被约谈却是各大唱片公司?

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歌曲的权利划分进行充分的了解,弄清楚“独家版权”的真正源头是什么。

以传统方式创作的歌曲为例,一首歌曲从创作伊始,到大众能够通过网易云音乐在线或下载收听,大概需要经历如下的流程:

每个环节创作主体不同,创作出来的东西性质不同,其中涉及的权利也不尽相同。

词作者、曲作者创作出来的词曲,是歌手进行演唱和唱片公司进行录制的基础,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音乐作品,因而词曲的版权从创作伊始即归属于词曲作者。任何对于词曲的商业使用,理论上应当经过词曲作者的许可

歌手对词曲的演唱本质上属于表演活动,歌手的表演也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而表演活动包含了歌手自身独特的嗓音和表现形式等,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因此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歌手虽然对自己的每次表演活动享有单独的表演者权,但却不属于著作权,在法律上被称之为邻接权。歌手基于其拥有的表演者权,有权决定谁可以对自己的演唱进行录制,包括将自己的演唱录成唱片、MV或者是将演唱会录制成DVD,以及许可他人通过网络播放其演唱歌曲的权利。

唱片公司对歌曲进行录制,包括请来歌手在录音棚演唱,并后期加工形成最终的歌曲文件,再以唱片、数字音乐文件的形式发行歌曲,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录制歌曲属于录音制品。录音制品不同于作品和表演活动,权利人享有的是作为制作者的权利。因而对于唱片公司最后发行的唱片、专辑或者数字音乐,

唱片公司可以决定谁有权复制、发行并通过网络上传自己录制出来的歌曲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每个环节都涉及到他人的权利,而使用他人的权利应当获得许可,腾讯作为整个环节的最下游,如果想要上传歌曲供用户收听和下载,应当同时获得词曲作者、歌手以及唱片公司各方权利人的授权才能使用相关歌曲(即词、曲、演、录四项授权)。

但实际上,在传统的音乐市场上歌手和唱片公司这两个主体的利益,通过相互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紧密结合、高度绑定在一起的。

这是因为,一首歌曲最有价值的部分就在于歌手的演唱。举个例子,尽管李健早年作为水木年华的成员受到追捧,自身也属于唱作俱佳的音乐人,具备成为当红歌手的实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李健近几年突然爆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王菲在春晚上演唱了李健作曲的《传奇》,不仅将这首在2003年就已经发行的歌曲唱红了大江南北,也唱红了李健本人。

另外许多被人们奉为经典的歌曲,往往也是与歌曲的演唱者本人联系在一起,而不是词曲作者。没有歌手对歌曲的独特演绎,再优美的歌曲也很难受到人们的注意并获得广泛的喜爱。

唱片公司作为制作、发行唱片的强力主导者,在签约歌手的时候,通常会约定歌手独家授权该唱片公司对自己的演唱进行录制,并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并允许唱片公司进行转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歌手与唱片公司在权利上形成共同体,腾讯只要和唱片公司签约,就可以一次性拿到歌手与唱片公司的双重权利。

究其根源,唱片公司+歌手的组合才是“独家版权”的真正源头

——想要听滨崎步原版专辑的歌曲,就只能从滨崎步的唱片公司avex获得授权。腾讯凭借自身雄厚的财力等因素,先下手为强,率先与众多知名唱片公司独家签约,获得了版权方面先占的优势,才有了现如今的大好局面。网易在音乐平台的领域起步较晚,在音乐版权已经被瓜分了差不多的情况下才进入市场,不得不处于劣势地位。

针对“独家版权”的局面,有专家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著作权管理组织可以介入去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原理是权利人将自己作品授权给组织管理,而组织对于经过授权的所有作品都可以再授权给他人使用并替权利人收取报酬。

理论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可能避免独家垄断的,因为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组织不得与他人签订专有许可合同,所以对于录音制品,如果许可给了腾讯,那么仍然可以许可给网易。

但是我国目前并不存在可以达到上述目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实质内容是音乐作品,也就是词曲。而对于歌手的表演以及唱片公司录制唱片的管理,并没有相应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即便有该组织的存在,权利人与组织签订合同也是一种自愿行为,唱片公司既然通过独家授权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也没有必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取微薄的许可使用费。

因而从版权法的角度来说,腾讯通过“独家版权”达到一家独大的局面,其虽然不利于歌曲在市场上的流通,但是并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度,因而目前只能期待通过约谈的方式试图解决。

争抢独家甚至于恶意竞争对于内容平台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前有今日头条和知乎抢占大V爆出独家条款,后有腾讯拒绝授权网易试图形成“独家版权”。文化内容需要进行广泛传播和共享,才能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对于内容平台来说,内容的价值在于自己作为唯一的传播源获得黏性用户,从而带来的流量收益。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寻微妙的平衡,恐怕是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律师团队倾力出品。“周公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是中国最专业的娱乐法团队之一。联系方式:zhou_junwu@jtnfa.com 010-57068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