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阆中几名男子竟然在出租屋内制毒贩毒,被刑拘!

正所谓

一沾毒品深似海

从此健康是路人

毒品危害千千万

生活如此美好

怎能让毒品成为压死自己的

最后一根稻草

“瘾君子”不仅会毁掉自己的一生

也会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沾染上毒品

就再也没有“后悔药”可吃

这毒品的害处人尽皆知

可却总有“瘾君子”走上这条不归路

更可恨的是

一些人为了谋利而制毒贩毒

近日

阆中市公安局

破获了一起制贩毒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以来

犯罪嫌疑人汪某、包某、陈某

在阆中市租住的出租房内

制造毒品冰毒

(制毒工具)

(现场缴获的疑似冰毒)

他们通过邮寄的方式

向山东、江苏、广东等地进行贩卖

从中非法获利数千余元

(抓获现场)

目前

犯罪嫌疑人汪某、包某、陈某

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编 辑: 江 敏

审 核: 程 丹 张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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