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沙膽!男子捕260隻野生鳥 蔡甸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近日,由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提起訴訟的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該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是該區公開審理的首例涉野生動物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7年10月,高某、盧某二人來到蔡甸區沉湖溼地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內,數次採用農藥拌穀子的方式捕殺野生鳥類,造成省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及國家“三有”(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鳥類死亡及沉湖溼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破壞。案發後,公安機關共查獲綠頭鴨、黑水雞、灰雁、赤膀鴨、斑嘴鴨等鳥類死體260只。

經查,260只野生鳥類中,湖北省省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3種共37只,列入國家“三有”名錄野生鳥類6種共223只。

檢察機關認為,沉湖溼地自然保護區是野生動物禁獵區,被告人高某、盧某二人非法捕獲大量“三有”保護名錄鳥類、省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的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犯罪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高某、盧某二人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庭審中,兩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願意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據悉,該案是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發佈後,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提起的首例生態環境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此次庭審,該院還邀請了2名武漢市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觀摩與旁聽,人民監督員表示,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事關民生福祉,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違法者提起公益訴訟,充分履行了其法律監督職能。該案的辦理不僅讓生態環境的破壞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主要還對潛在的、有類似行為的生態破壞者予以警示和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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