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公司领取了15个月失业金的损失,如何胜诉的呢?

2007年1月1日,来自湖北的张某入职云南某医药公司,工作地点在武汉,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6月起,医药公司通过第三方为张某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2015年10月起开始缴纳五险。

2016年12月20日,张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张某在武汉提出仲裁,请求判令医药公司支付张某因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未及时协助办理领取失业金而导致的失业金损失1085元×24月=26040元;判令医药公司协助张某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9530元,协助张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公司不服,在云南提起上诉

理由是:劳动合同补充条款2中有关于办理养保的规定:

2、户口、档案在云南省外,且愿意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社保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于次年一季度内将发票寄至公司给予报销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户口、档案在云南省外,且愿意通过外包服务公司属地化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由甲方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事项,需劳动者个人依法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或代理机构代扣代缴。

员工本人拒不办理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拒不配合办理,致使没有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法院裁决

关于医药公司是否需向张某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某2007年1月1日与医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持续至2016年12月20日(10年不足11天)。

但在2015年10月才为张某购买全部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费年限1年零3个月),导致张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下,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医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之规定,“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以及《湖北省失业保险事实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鉴于张某的失业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年限为1年零3个月,可以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故张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为15个月(18个月-3个月)。

2016年湖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085元/月,故医药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为:1085元/月×15个月=16275元。

关于医药公司是否需要协助张某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故医药公司有义务协助张某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综上所述,支付张某失业保险金损失人民币16275元;协助张某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案例点评

公司的政策还是可以了,但是也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就免除缴纳保险的义务。

比如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而且张某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进行补缴。当然本案中并没有提及。

通常这种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但本案中张某是因为旷工被开除的,所以并未因此获得经济补偿。

但是索取因此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也是比较罕见了,也为类似的案例,争取更多的赔偿,拓宽了思路。

顺便说一句,失业保险最多累计能领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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