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被执行人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郑庆某于2012年7月19日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郑彦某10,000元,余款23,93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然而,郑庆某除签订调解协议时给付的10,00元外,余款23,930元并未按协议如期履行。2013年4月22日,郑彦某向河北省某县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更不依传票传唤到庭接受调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在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400元予以强制扣划,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皮毛市场行情看好,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向某县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送达了《某县人民法院不予办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事项建议书》,建议有关机构和部门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

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郑庆装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货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同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庆某一次性给付郑彦某货款20,000元(含执行法院自信用社强制扣划部分),余款郑彦某自愿放弃。此案最终顺利结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旨在通过信用惩戒手段督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上述案例中郑庆某的行为即属于第3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