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从8月21日起
我市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不得向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含异地贷款) 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核查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情况,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
核查本市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情况,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本市缴存职工家庭, 不向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使用证。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