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有环保意识,这企业因为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要赔付5482万!

只顾着赚钱而置生态环境于不顾?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一企业要赔付5482万元!

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吨1300元的处置费,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而李宏生等人又将这些废液以每吨500至600元不等的处置费,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孙志才和丁卫东,孙志才等人于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间,在泰兴市虹桥大洋船厂码头分多次将49.1吨废碱液排入长江,同年5月14日,丁卫东等人将53.34吨废碱液排入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

他们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导致靖江和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2017年7月,江苏省政府将海德公司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9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峰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

对于被告辩称意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一驳回:

被 告

在庭审中海德公司辩称,杨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将废碱液交给他人非法处置,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公司承担。

法 院

杨峰是单位的营销部负责人,是代表单位的,处置的是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而且这些危废物是单位处置给个人,单位还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单位支付,所以我们认为杨峰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单位谋利的。

被 告

被污染的长江、运河经过水体流动已经自然净化恢复,无需进行修复。

法 院

这个观念很荒唐,大家知道,长江水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水质越来越恶化,如果像被告这么讲,以后还可以或者其他人还可以向长江以及内河排放废毒废液,显然这种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是不科学的,我们要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最终判决:

一、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二、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损失1818.95万元;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评估鉴定费26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一是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呈现新类型,据了解,除了涉及大气、水、土壤等传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外,近几年地方法院还受理了一批新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比如,汽车检测神器案件,就是通过使用这个检测软件能够使汽车的排放达标。还有毒跑道案件、濒危动植物保护案件、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案件、外卖平台餐具污染案件等,都进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自2015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80件,审结94件。因此,若是为了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企业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