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一)
刑事裁定书(二)
8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朱鹏源与王甘霖“口水战”中的诽谤案做出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朱鹏源对被告人王甘霖的起诉。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诉人朱鹏源指控被告人王甘霖犯诽谤罪缺乏罪证。
为此,朱鹏源的“指控”已经构成“诬告”,王甘霖也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刑事裁定书(一)
刑事裁定书(二)
8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朱鹏源与王甘霖“口水战”中的诽谤案做出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朱鹏源对被告人王甘霖的起诉。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诉人朱鹏源指控被告人王甘霖犯诽谤罪缺乏罪证。
为此,朱鹏源的“指控”已经构成“诬告”,王甘霖也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