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部门联动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及时公示,并告知所在地区县(市)级税务部门。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前,须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所在地区县(市)级税务部门,同时要督促承包单位主动缴纳税款。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沟通项目审批部门获取项目开工情况,并及时跟踪进展。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本通知修改相应工作流程,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