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效的自由交易

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效的自由交易

许斌

不止一家西安市的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自己,坦承自己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前提下,违规销售了商品房,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其核心问题在于:就物品的基本性质而言,此类商品房属正常物品,还是属于赃物?

看舆论反应,多数人认为:无论是否取得预售证、开发商本人违规违法与否,商品房本身没有违规违法,属于正常物品,不属于赃物。

以此类商品房为正常物品,则尽管因种种现实因素导致合同本身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在公共层面上不具法律效力,但在关联各方之间,自由交易的结果依然是有效的,彼此皆应依据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现行法律也这样认定。

早在2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已明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依据此解释:本次事件中最著名的一例,即闻天公司发起的诉讼,因“该项目已正式取得预售许可证”,此前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前提下与购房者签定的交易合同已经“可以认定有效”。律条中用的是“可以”,没有用“必须”,但在没有涉及到极其不正当的、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其他情节时,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认定有效”即应该认定有效。

接下来,我们假设:开发商在起诉前还没有取得预售证,如何处理?

2014年,最高法《关于无证售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7条。即上述之虽然因种种原因导致合同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合同中就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的规定依然有效。

问题在于:本轮房价涨势惊人,以前述之闻天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为例,2016年的实际成交价仅7000元/平米,据说现在卖到了25000元/平米,开发商的意思非常可能是:我就是违约,以前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我承担责任,照赔就是了。相对于房价飙升而带来的巨额利润,可能此前所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对非常低。有新闻报道说此案例中,开发商确愿为购房者承担房款的20%的年息,不知这是否就是在此前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理论上,如果交易还没有完成,双方都可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毁约。但在现实操作中,特别是开发商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基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且在闻天公司的案例中,开发商已经交房,交易已经完成。如果购房者不愿意退房,据最高法《关于无证售房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与此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视特定房产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

那么,此前交易时,就特定房产,究竟约定是合法合规的商品房,还是“小产权房”?如果约定是商品房,既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即认定:开发商有交易后尽力取得预售证的责任与义务。而交易之后,开发商不尽力取得预售证,或因人为原因最终无法取得预售证,导致特定房产手续不全,沦为“小产权房”,购房者无法随时变现,不能实际享有其市场升值,那就是全错,应承担购房者的一切损失。所谓补差价,就是开发商应先将相关款项补给购房者。待取得预售证后,由后者返还。

如果约定是“小产权房”,开发商自然没有取得预售证,使房产手续齐全、可以合法交易的义务。“小产权房”在制度意义上不合法,但确有其存在的灰色空间,并实际被政策默许存在,在此前提下交易依然有效,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参照合同规定执行。但凡没有涉及到极其不正当的、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其他情节,交易一经完成,“买定离手”,是市场的规则、道德的绳索,开发商固然不能因为市价上涨而强行收回房产,购房者也不能因为市价下跌而强行退货,甚至动辄砸人家的售楼部。

在社会的运行中,契约道德的覆盖范围往往比法律约束更宽广,后者应予前者以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