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7000平米,罚款20万,这拟IPO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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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PO管理办法,一个企业如果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就构成IPO的法律障碍。

下周上会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因非法占用集体土地7048平方米建设厂房而被国土管理部门罚款20.4392万元,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罚款超过20万元,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吗?然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函》,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国土部门的《证明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土地违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及重大违法违规,目前已整改完毕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述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笔者就来分析一下,宁波兴瑞电子科技的这项土地违法被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由于相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什么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笔者只能结合其他标准来分析。

先介绍一下宁波兴瑞电子科技的情况。公司前身成立于2001年12月,2014年7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报送IPO材料,2018年3月30日报送更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以模具技术为核心,为客户提供连接器、屏蔽罩、散热片、支撑件、外壳、调节器和整流桥等精密电子零部件产品及模具产品。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一家四口,张忠良、张华芬夫妻及女儿张瑞琪、儿子张哲瑞。

一、每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按29元罚款,已接近顶格标准30元/平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由上述规定可知,非法占用土地罚款额每平方米30元是罚款的最高标准,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按29元/平米来罚款已接近这个最高罚款标准。按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与处罚严厉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最高标准处罚的,是不是就是重大行政处罚?如果按罚款标准上限的50%来区分的话,15元是一个中间线,每平罚款15元以上,算是重大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15元以下则算一般违法行为。29元/平米的罚款标准应该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二、浙江国土资源厅2015年曝光9起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没有一件罚款超过10万元、占用面积没有一件超过5000平米

2015年10月10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9起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罚款金额没有超过10万元的。9起案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是温州平阳县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占用土地面积是2640.75平方米,而且占用的是耕地(基本农田),也只罚款7.3941万元。

曝光的9起重大典型案件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最大的案件是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是3608平方米,被罚款4.6904万元。

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608平方米的案件、罚款金额7万多的案件都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了,宁波兴瑞这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比曝光的9起案件中非法占用最多面积的案例还要多一倍,罚款金额是曝光的9起案件中最高罚款金额的276%,无疑更加属于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了!!!

为方便朋友们查阅,浙江曝光的9起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材料请见文末附件。

三、浙江省土地系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5万元

按照《行政处罚法》,罚款金额较大的,被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6月下文规定,国土资源系统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5万元。

罚款5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被罚款20.4万元,已是数额较大罚款标准的4倍,从这个角度来看,宁波兴瑞这个罚款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后的纠正、整改行为不影响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

被处罚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积极整改。

2016 年 9 月 9 日,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与兴瑞科技签署《地上建筑物作价回购协议》,约定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根据宁波兴瑞电子实际情况及要求,根据慈溪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同意将已没收的 7048 平方米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共 6189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116 元作价给兴瑞科技,上述地上建筑物作价计人民币 71.7924 万元。 2016 年 9 月 22 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与兴瑞科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将坐落于周巷镇界塘村,宗地编号为慈周巷Ⅱ201543#地块,宗地总面积 7048 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给兴瑞科技,出让年期为 50 年,出让价款为3,488,760 元, 每平方米 495 元。 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后的上述纠正、整改行为不影响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而取决于当时违法的事实、情节和严重性。正如,杀人、盗窃这些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是否恶劣,是根据犯罪人当时的行为、情节认定的。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如何积极改造,改造得很好,一点不影响对以往罪行的认定。

另外,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还有几项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其中2016年7月17日被深圳海关罚款10.5万元。违法事实是:子公司东莞兴博因2012年11月-2014年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五金冲压模具,货物价值1045万元,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14年9月,子公司苏州中兴联因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涉及员工28人,人均延长工作时间54.35小时的行为,于2015年1月28日期被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罚款5600元。

其他处罚: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9起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2015-10-10

一、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5年1月,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富阳市春江街道春江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占用土地面积3608平方米,建筑面积2742.04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5年2月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对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0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742.0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4.6904万元。

2015年2月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向富阳区春江街道办事处送达了《关于移交依法没收建筑物的函》(富土资函[2015]16号),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富阳区春江街道办事处处置。

2015年2月16日,富阳市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

二、奉化市江口街道后顾村村民马爱敏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7年5月至2008年初,奉化市江口街道后顾村村民马爱敏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口街道后顾村的集体土地上倾倒建筑渣土,导致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测量,占用土地面积1610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895平方米,一般农田13211平方米。

2014年4月8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奉化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15年6月11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马爱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4年2月,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平阳县万全镇金阳村金垟自然村的土地上建设生态观光园配套设施,占用土地面积2640.75平方米,建筑面积1559.38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5年5月19日,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平阳县万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40.75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59.3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7.3941万元。

四、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4年6月27日,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付家桥南侧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2988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5年1月24日,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对长兴县洪桥镇恒茂纺织有限公司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88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2.988万元。

2015年4月13日,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2015年7月24日,长兴恒茂纺织有限公司拆除了全部违法建筑物。

五、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0年12月15日,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村场南组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仓储用房,占用土地面积2737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其中耕地693.8平方米、建设用地2043.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5年5月21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3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3.2844万元。

2015年5月底,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了全部罚款。

2015年5月23日,中共海宁市硖石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张建良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硖街纪〔2015〕15号)。

六、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

2014年2月,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诸暨市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马湖处的土地上进行填宕砂、建设道路等,占用土地面积1547.5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其中耕地829 平方米(基本农田),林地476平方米,沟渠125平方米,建设用地11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耕地。

2015年4月17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对诸暨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的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在陶朱街道红联新村马湖处非法占用的土地1547.5平方米,限期治理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82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870元;对非法占用718.5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18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055万元。

七、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案

2014年5月,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因扩改建需要拆除原校舍,为了不影响在校学生的正常上课和扩改建工程的正常施工。2014年5月26日,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

2014年7月,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东南侧,小地名“东坟后坑”(批准的临时用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建成房屋一幢,占地面积1315.31平方米,建筑面积1894.8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980.0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5.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015年3月30日,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对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小学限期拆除在临时使用的1315.3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

2015年7月31日,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依法申请永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4年8月,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村民广场,占用土地面积1033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5年5月13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对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33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1.5495万元。

2015年5月14日,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余坂村民委员会缴纳了全部罚款。

九、温岭市城南镇三宅村党支部书记钱桂香非法占用土地案

1989年6月间,温岭市城南镇三宅村党支部书记钱桂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城南镇观岙围塘的土地上建设厂房,1990年8月完工,建至二幢一层厂房及二间二层管理房及围墙、水泥场地等设施,占用土地面积2172.17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其中1960.97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1.2平方米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3年11月间,钱桂香再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上述违法用地南侧的土地上进行填土等,占用土地面积1821.75平方米。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和制止后,违法当事人立即对该1821.75平方米土地进行了复耕,恢复土地原状。

钱桂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5年5月29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对钱桂香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72.17平方米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60.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处罚款人民币2.17217万元。

2015年6月30日,温岭市城南镇纪委给予钱桂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5年9月28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