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根據通知,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07年5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和2012年1月7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完善和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的意見》同時廢止。
此次《辦法》中的選拔錄取要求有哪些?激勵措施有哪些?條件保障有哪些?隨小編一起看全文↓↓↓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
一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建立健全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教師,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師範生公費教育是指國家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以下簡稱部屬師範大學)面向師範專業本科生實行的,由中央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並給予生活費補助的培養管理制度。
第三條接受師範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範生)由部屬師範大學按照《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二
選 拔 錄 取
第四條教育部根據各地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部屬師範大學培養能力,統籌制定每年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確定分專業招生數量,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五條部屬師範大學招收公費師範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加入公費師範生隊伍。各地、各部屬師範大學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高中畢業生報考公費師範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部屬師範大學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範生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2年內,可在教育部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內轉入師範專業,簽訂協議並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公費師範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錄取後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範生,在入學1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並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範專業。
三
履 約 任 教
第七條公費師範生、部屬師範大學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公費師範生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學任教,並承諾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1年。國家鼓勵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第九條各地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公費師範生就業的各項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負責組織用人學校與公費師範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專項招聘,通過雙向選擇等方式切實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範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第十條公費師範生要嚴格履行協議,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須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違約退繳資金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收繳、管理、使用,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公費師範生人事招聘、履約管理、表彰獎勵等相關工作。教育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費師範生履約管理具體辦法等相關政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師範生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公費師範生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公費師範生因生病、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後,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議。公費師範生如確因身體原因需終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按違約處理。
第十二條 公費師範生按協議履約任教滿一學期後,可免試攻讀非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公費師範生本人向本科就讀的部屬師範大學提出申請,經任教學校考核合格並批准,部屬師範大學根據任教學校工作考核結果、本科學習成績等進行綜合考核後,錄取為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的,授予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研究生。
第十三條 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公費師範生在報考、學習、轉專業、就業、讀研、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四
激 勵 措 施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對公費師範生的生活費補助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優秀公費師範生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鼓勵設立公費師範生專項獎學金。支持部屬師範大學遴選優秀公費師範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比賽等活動。
第十六條各地要將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後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週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範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
第十七條各地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優惠政策,吸引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到農村中小學任教。各地和農村學校要為公費師範生到農村任教提供辦公場所、週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要把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成效作為評價部屬師範大學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在實施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部屬師範大學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範專業的支持力度。
五
條 件 保 障
第十九條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動態調整、週轉使用”的事業編制省內統籌調劑使用制度有關要求,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辦法,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任教所需編制。
第二十條各地、各部門和各有關學校要切實加強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責任管理體系。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公費師範生招生培養、就業指導、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範生專項招聘政策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在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內落實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任教的編制;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部屬師範大學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與高校共同培養公費師範生的機制,遴選一批縣(區)建設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實驗區,公費師範生主要到實驗區中小學進行教育實習。推進部屬師範大學統籌各類資源,建設國家教師教育基地,打造公費師範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平臺,探索優秀教師培養新模式,集中最優質的資源用於公費師範生培養,全面提高公費師範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二條部屬師範大學要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加強公費師範生師德教育,引導公費師範生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專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訂教育培養方案,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公費師範生授課。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落實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教育實踐時間累計不少於一個學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採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出資獎勵,對畢業後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的公費師範生給予鼓勵和支持。地方各級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把師範生公費教育各環節各方面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二十四條國家發揮部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的示範引領作用,建立健全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體系。各地可探索免費培養、到崗退費、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多種方式,開展地方師範生公費教育,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落實。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加強督導檢查並通報督導情況。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並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
六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的公費師範生。原簽訂《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且正在履約任教的免費師範生,一律依照公費師範生政策管理,相關各方權利和義務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明確;違反《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或已經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來了!
5問答詳解
《辦法》的主要政策內容有哪些?對落實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提出哪些重點舉措?教育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從2007年起,國務院決定依託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西南大學等6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試點。截至2017年,已累計招收免費師範生10.1萬人,在校就讀3.1萬人,畢業履約7萬人,其中90%到中西部省份中小學任教,許多中西部地區中小學實現了接收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等高校畢業生“零的突破”,為地方源源不斷補充了具有較高素質的優秀教師,受到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基層學校、學生家長的熱烈歡迎。
師範生免費教育試點工作達成了制度探索、積累經驗、示範引領的預期目標,在優化教師培養補充機制、完善優秀生源吸引激勵政策等方面發揮了補短板、促公平的導向作用,帶動了28個省(區、市)實施地方師範生免費教育,每年培養補充4萬餘名畢業生到農村中小學任教,在改善和均衡薄弱地區師資配置、幫助寒門學子圓大學夢等方面社會效果顯著。
部屬師大師範生是中小學教師補充的優質來源,是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重要的源頭活水。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徵程。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對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的嚮往更加迫切,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有了更高期待。面對新方位、新徵程、新使命,師範生免費教育作為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待在招生錄取、人才培養、就業履約、履約管理、條件保障等環節進一步完善政策。有關民主黨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免費師範生等方面也多次提出建議,對師範生免費教育政策進行改革,以充分發揮這一國家政策的示範引領作用。改進和完善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成為當務之急,更是煥發政策生命力的長久之需。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教師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倡導全社會尊師重教”,對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指明瞭方向,提出了新任務。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發﹝2018﹞4號)明確提出:“完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履約任教服務期調整為6年”,做出改進和完善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的決策部署。因此,研製出臺《辦法》,是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決策部署的一項改革舉措,更是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黨和人民滿意的“四有”好老師的一項關鍵制度。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經報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施行。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國辦發〔2007〕34號)和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完善和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的意見》(國辦發〔2012〕2號)同時廢止。《辦法》的頒佈,標誌著我國師範生“免費教育”升級為新時代“公費教育”。
《辦法》的研製經歷了怎樣的過程?
教育部堅持問題導向,開展《辦法》的研究制訂工作,主要研製過程如下。
開展專題調研
採取召開專題研討會、個別訪談、發放調查問卷、書面或電話調研等多種方式,組織開展了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實施情況專題調研,徵集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分市縣教育局、部屬師範大學、地方師範院校、公費師範生、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知名專家、部分來信群眾的意見建議,研究起草《辦法》政策文本。
廣泛徵求意見
全面總結國家和地方公費師範生政策實施的總體情況,並就政策調整完善進一步徵求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屬師範大學、中小學、相關部委的意見建議,特別聽取了民盟中央關於改進此項工作的意見建議。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經反覆研究論證,形成了《辦法》。
國家教改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2018年2月9日,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根據會議精神,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對《辦法》文本進行了修改定稿,並會籤相關部委,按照程序報請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
《辦法》的主要政策內容有哪些?
適應新時代實施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的新要求、新任務、新挑戰,《辦法》分為總則、選拔錄取、履約任教、激勵措施、條件保障、附則等6章,分為27個條款,對部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做了系統全面規定。
一是總則。對師範生公費教育的實施宗旨、公費形式與內容提出總體性要求。
二是選拔錄取。對公費師範生招生、選拔、錄取、在校期間進入和退出以及轉專業提出規範性要求,更加註重選拔樂教、適教的優秀學生加入公費師範生隊伍。
三是履約任教。對公費師範生協議管理、服務期限、人事招聘、履約管理、誠信檔案、攻讀非全日制碩士學位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明確權責要求,細化規範管理。
四是激勵措施。要求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各部屬師範大學要出臺激勵政策措施,制訂公費師範生生活費補助、獎學金等激勵措施,支持履約任教的公費師範生全員培訓、參加國培、實現專業發展,落實到農村學校任教公費師範生的辦公場所、週轉宿舍等工作生活條件以及津補貼。
五是條件保障。要求各地、各部門出臺公費師範生編制、待遇、督導、表彰等方面政策措施,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公費師範生培養機制、教育實踐、課程教學、師資等方面條件保障。鼓勵支持各地實施地方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
六是附則。對《辦法》適用範圍、施行時間和效力進行規定。
《辦法》適應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需要,根據政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在國辦發〔2007〕34號和國辦發〔2012〕2號文件的基礎上,改進和完善了相關政策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對標中央文件精神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加強公費師範生師德教育,探索優秀教師培養新模式,著力培養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老師,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讓教師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
建立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
將“師範生免費教育政策”調整為“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國家公費師範生享受免繳學費、住宿費和補助生活費“兩免一補”公費培養,以及畢業後安排就業並保證入編入崗等優惠政策,增強師範生就讀師範、畢業後當老師的自豪感。一些地方根據當地實際已經初步建立了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辦法》將地方制度探索正式納入國家制度體系並逐步健全。
調整履約任教年限
將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服務年限調整為6年以上,政策調整將惠及10萬名左右公費師範生。任教6年剛好能完成小學6年、初中或高中3年的完整教學週期,也為公費師範生營造更大發展空間,進一步煥發政策的“生命力”。同時,《辦法》體現傾斜支持農村地區教師隊伍建設,規定“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到農村學校服務1年”。
改進履約管理政策
《辦法》明確要求制定在校期間非公費師範生進入、公費師範生退出的具體辦法,以及公費師範生進行二次專業選擇的具體規定。對於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特別是公費師範生因特殊原因跨省就業、工作調動、協議中止或終止、違約處理等方面做了政策調整和補充規定。原簽訂《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且正在履約任教的免費師範生全部適用公費師範生政策管理,違約或已經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協議的,不再適用《辦法》的規定。
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通過改進招生選拔方式、完善學習激勵機制、整合集中優質培養資源、政府或社會出資獎勵、加大師範專業支持力度等激勵措施,吸引優秀人才報考公費師範生,提升師範生培養質量。支持各地探索免費培養、到崗退費、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多種方式,擴大公費師範生培養規模和質量。制訂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勵支持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
《辦法》對落實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提出哪些重點舉措?
為確保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順利實施、落實到位,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公費師範生隊伍,推進公費師範生嚴格按照協議履約任教,《辦法》提出了以下重點舉措。
保證入編入崗
教育部加強招生工作指導,做好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的有效銜接,充分考慮自然減員等因素,測算當地中小學教師隊伍空編情況,合理制定年度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避免招生與崗位需求脫節而造成無法入編的情況。
要求各地統籌調劑使用省內事業編制,動態調整,週轉使用,採取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方法,解決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任教所需編制。實行公費師範生專項招聘,組織用人學校與公費師範生雙向選擇,為每一位畢業的公費師範生落實任教學校並確保有編有崗。
加強履約管理
《辦法》要求,公費師範生、部屬師範大學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三方須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公費師範生要嚴格履行協議,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須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負責公費師範生落實崗位、專項招聘、跨省就業、履約跟蹤管理、協議中止或終止、違約處理等具體管理工作,為每一位公費師範生建立誠信檔案。
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細化和明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公費師範生招生培養、就業指導、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範生專項招聘政策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在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額內落實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任教的編制;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學校切實加強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責任管理體系,完善公費師範生工作協同推進機制,把公費師範生招生培養、招聘就業、入編入崗、經費保障等工作環節抓緊抓實抓好。
集中優質資源培養
通過建立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實驗區、國家教師教育基地等舉措,完善師範院校與地方政府、中小學協同培養機制,支持優秀公費師範生參加國(境)外交流學習、技能競賽,打造公費師範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平臺,落實“雙導師”制度和教育實踐不少於一個學期制度,集中最優質資源進行培養,切實提高公費師範生培養質量。
落實經費與待遇保障
國家公費師範生享受免繳學費、住宿費和補助生活費“兩免一補”公費培養,以及畢業後安排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學就業並保證入編入崗等優惠政策,進一步激發師範生作為國家公費培養教師的使命感和榮譽感。通過適時調整公費師範生的生活補助標準、享受非義務性獎學金、設立專項獎學金、免試推薦攻讀碩士學位、引導社會各界出資獎勵等方面措施,鼓勵支持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加強督導檢查與落實
《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及時通報督導情況並適時公佈。對在推進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方面成績突出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並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教育部將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等部門研製配套文件,舉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部屬師範大學管理人員專題培訓,進行相關政策解讀,規範政策執行,確保政策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