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身亡,無監控無目擊者,法院:路過的9輛車均擔責!保險公司也要賠!

近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

9輛路過的有肇事嫌疑的車輛承擔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並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人民幣40多萬元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路過的車輛也要擔責?

而作為本案的“冤大頭”——保險公司

它要承擔人民幣40多萬元

是否合理合法?

欲知詳情,請往下看: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時許李某松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前往縣城,在途徑鄉村路段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然而事故現場一沒有監控,二沒有目擊證人,肇事者究竟是誰或者說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開始變得模糊起來。

到這裡可能就有人就會問了

“難道就真的沒有辦法了?”

辦法終歸是有的

其實國家對於此類事故

早有應對措施!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通過調取距離事故現場最近處的監控錄像,發現自事故發生到報警人報警期間,除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外,另有9輛不同型號的汽車經過事故現場。

據此,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故中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白色小轎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與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同一時間點出現在現場,另外還有7輛汽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也存在肇事嫌疑,責任認定似乎一下子就清晰了!(另外要著重說明的是,黃某義作為輕型貨車的所有人,事故發生前,該車已經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同樣的,其餘7輛車可以投保的也都投保了。

難道!

案件到這裡就可以結束了?

顯然還沒有!

隨後,李某松的繼承人李某栢等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向廣東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黃某義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

保險公司不樂意了

法庭上,保險公司提出抗辯,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豐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該證明書可作為定案依據。證明書中查明瞭李某松發生交通事故且頭部被碾壓致死,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及其他8輛汽車存在肇事嫌疑。

鑑於在道路上駕駛車輛行為本身存在一定危險性,且該9輛車經查明為嫌疑車輛,應推定該9輛車的駕駛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承擔事故連帶責任。黃某義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體,保險公司對黃某義所負連帶責任承擔保險賠償義務後,可依法在確定具體侵權人後再進行追償。

而李某松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違法,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綜上,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0多萬元。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汕尾中院經審理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至此,相信大家心裡對

“路過車輛擔責”

“保險公司賠付40多萬”

這兩個結果!

已經有了正確的認識。

還不清楚?看下面:

在該起事故中,如何確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責任主體是本案的關鍵。但本案因無法查清案發現場,具體侵權人無法確定,所以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選擇推定因果關係

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義等駕駛的9輛車均在事故發生的時間段經過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在存疑車輛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所駕駛的車輛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時,可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救濟。

難道此類事故產生的後果

不可避免?

其實,並不是這樣

以下一招就能幫你

迅速抽開身來!

在此做個提醒,像本案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大家在道路上開車除了要安全駕駛外,也要多留個心眼。

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首先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在第一時間報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驅車直行,否則都有可能成為被告。

另外,在車輛上安置行車記錄儀也尤為重要,既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現場,也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