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不能傻傻分不清楚!

日常生活中,我们对遗嘱和遗赠的这些法律概念并不懂,因此也就引发了很多继承类的纠纷,更甚至于因此丧失了财产的继承权。那么到底什么是“遗嘱”、“遗赠”,不就只有一字之差吗,两者有什么区别?作为被遗赠人应该做些什么?下面怀向阳团队律师对此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什么“遗嘱”和“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所订立,将其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单方性的意思表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1、受让主体不一样;

我国继承法将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财产行为分为两类,接受财产的人是法定继承人的称为遗嘱继承,接受财产的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的称为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具体包括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特别规定中“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比如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去世前用将其财产给自己孙子继承,肯定选用的遗赠的形式,而不属于遗嘱。

2、权力行使方式和时间不同;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继承的财产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既继承财产,也要承担债务;而受遗赠人只接受遗赠人的财产。

三、作为被遗赠人,应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取得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的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及应向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怀向阳团队律师根据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醒各位被遗赠人,注意以下几点,尽量规避风险。

1、以什么方式可以表示接受遗赠?

在司法实践中,受遗赠人可以是向相关法定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以及提起诉讼等。

方式1、实际使用;也就是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方式2、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到公证机关作出“接受遗赠公证书”;

方式3、邮寄送达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接受遗赠;

方式4、诉讼方式;可以通过其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就遗赠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确的口头表示,也可以是用行为作出表示,并不是仅仅以变更所有权作为其接受遗赠的唯一条件。

2、应该向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我国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特定对象。司法实践中,受遗赠人可以向遗赠人或遗赠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3、“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的起算点?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的“2个月”作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计算,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该起算时间自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算,不管被遗赠人是否去世。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了解释:“我们应把《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结合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赠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 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愿。所以,“2个月”的最早起算时间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也就是说虽然遗赠系遗赠人生前作出,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果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及宣誓主权义务,即未依照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即丧失,接受遗赠权一经丧失,受遗赠人便不得以“不知晓”为由对抗法定继承人。

综上所述,遗嘱和遗赠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所适用的情形是截然不同的。通过上述法律知识分享,提醒受遗赠人,在做到维护家庭关系和睦与稳定的情况下,妥善处理遗赠纠纷,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