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中国”二字就别注册商标了吧,可为什么它偏偏就过审了?

时间倒退几年,名字里含

“国”“中国”的商标申请特别多,仿佛沾上“国X”“中国XX”的品牌其本身从质量到商誉听起来就比他人更高端更上一个档次似的。

后来此类申请渐渐被驳回多了、或者扯进纠缠不清的长期诉讼了,申请人才渐渐知道这是法律相关规定“不可以”的,近几年此类申请才渐渐少了下来。

然而最近,有一个名字里包含“中国”二字的商标,它竟然就过审了!

在国家商标局审查商标越发严厉的当下,这属于是“顶风作案”还是“背后有人”?我们还是先来了解一下前因后果再下结论——

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第16931530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类别选项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

商标局于2016年5月对其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该公司不服,于同年6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包含“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于2016年12月作出商标驳回的复审决定。

黄金珠宝香港公司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也表示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较大比例,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而文字部分为黄金珠宝香港公司的完整企业名称。

虽然包含了国家名称“中国”,但是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被诉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于是,接下来轮到商评委不服判决了!

商评委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该申请商标应适用该条款予以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虽然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包含“中国”,但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因此驳回了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反复被提到的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在2010年由商标局出台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对包含国家名称商标的审查还有如下规定: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综上可见,该案中“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虽然是依法登记的中国香港企业的全称,但它并非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因此不属于关于禁止使用我国国家名称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

所以,商标局和商评委对第16931530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的审查、判定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是一个企业名称的整体,“中国”字样只是其文字内容的一小部分,所起作用是显示其所在地域,文字内容方面不具备决定性含义,不是其内容、含义判断的主体内容。

而根据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可以判定:

首先,第16931530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在整体上并不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其次,即使商标局或商评委认为,该商标可能损害国家尊严,也应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进行驳回裁定。

而这,才是该商标能够在一审、二审中“披荆斩棘”一路过关的真正原因。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法条对含“国”、“中国”字样商标注册的规定呢?

在商标局与商评委于2017年共同发布的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含义、读音、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的标记的例外情况还有:

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标记,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

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样的,比如由中国消费者报社申请的报纸商标“中国消费者报”

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它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也属于例外情况。

而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做了相应规定: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历来商标局对含有国名的商标的审查都是十分严格的,这个案例也只是说明,在原则上禁止带有国名的商标注册已成为审查惯例之外,商标审查依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

因此得到了该案的判定——虽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将与我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但申请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的,或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因此依然有着极大的被驳回可能。

另一方面,“中国”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的组合虽然容易被作为企业名称简称识别,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中带有“中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即使商标审查中,会考虑企业名称法律法规中的限制性规定,允许一部分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以商标形式出现,但能不能在企业名称登记中被允许带上“中国”字样也是另外一说。

故此,企业在多方面都应该提高警惕,避免无意中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