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新政,机遇与挑战——记第51期深圳教育论坛

广东教学报执行主编、记者 方观生

左:深圳市教育局 赵立局长 右:教育部法规司王大泉副司长

2017年9月23日,以“民办教育新政下的选择与发展”为主题的第51期深圳教育论坛在深圳高级中学阶梯教室顺利召开。本期深圳教育论坛由深圳市教育局主办,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协办。论坛邀请了教育部法规司王大泉副司长等5位专家对最新民办教育政策进行深度解读。深圳市教育局赵立副局长,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叶文梓院长,《广东教学》 报执行主编方观生,以及全市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等500多人出席了本次活动。本次会议由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毋丹丹副主任主持。

本次民办教育最新政策的实施,为解决民办教育存在多年的主要困惑和难题,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叶文梓院长讲话

叶文梓院长:我们今天汇聚在这里,共同讨论一个重要的话题,那就是民办教育的选择与发展。最近几年,针对民办教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盈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还有党建管理办法等。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政策是我们国家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界教育下一个阶段发展的重要的顶层设计。对于这些政策我们的基本理解是,有一个方向是明确的,有两个轨道也是明确的,有三个基本目标是可期待的。一个方向是不管是民促法还是后面的一系列法规政策,那就是促进、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这个方向我认为是明确的。两个轨道是明确的,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和基础教育阶段的两个轨道,一个是营利性,一个是非营利性。第三个明确应该是三个目标也是可期待的,哪三个目标?第一个目标应该是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民办教育来举办教育。第二个目标是释放民办教育的活力,发挥出民办教育的体制优势,这个目标也是可期待的。第三个目标,我们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就是要促进民办教育的持续、优质、特色发展。

王大泉副司长

王大泉副司长:我想结合两次的感受和对比,来说一下民促法修订的考虑,修订的16个条文背后的精神。

第一方面的问题是关于民促法修订的背景。

一、如何认识民促法修订的意义与作用。我们怎么正确评估法律修订对实践的影响。在2002年民促法出台的时候也有很多评论说这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大家不要误读,不要把个人的想象和感观升华为对法律的理解,这样可能会对法律有所误读。

二、要正视人事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不要夸大,并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三,要看修法打开的新的发展空间,不要封闭。新法使我国在法律上承认有民办教育的存在。所以不要用封闭的观点来看待民办教育今后的发展。

最终,法律事实的效果要看实践。

2002年民促法出台的时候,有人说是促退法,但是经过15年的发展,民办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步,2002年就是一个很大的变化。此次修订,时间也会证明,会带给民办教育新的发展时机。

如何看待修法与改革的时机,我们要全面地看,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客观上存在不足,我们在修法之初提出了调研。深圳民办教育可能发展更好一些,这些不足未必在深圳有代表性,而是看全国范围。

第一,稳定不足。民办学校法人的治理框架不清晰、不稳定。

第二,质量特色不足。没有标志性的高质量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公益性不足。按照民促法原来的规定,民办学校也是公益性单位。存逐利风气,社会对民办教育公益性认可度不高。这是认知和法律定位的差异。

第四,创新不足。民办学校在教育形式、内容、技术、组织等方面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创新,缺乏改变教育业态的创新成果。

第五,拉动社会投入不足。

第六,政府保障措施不足。财政资金和政策对民办学校的投入不足,民办教育未获得平等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改革法律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为民办学校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条件。

一个方面,社会资源以公益性目的举办民办教育的动机和能力在增强,非营利性办学、期望长久发展的民办学校需要明确法律定位。

第二是教育属性的发展和变化,提供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的私人产品的手段和方式大大拓展,教育市场客观存在,教育产品逐步丰富,营利性教育机构和教育产业已经形成,需要法律拓展发展和创新的空间。

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与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瓶颈愈发明显。

民法总则、民办非企业法人制度、税收政策的调整,民办学校必须做相应的调整。假设民促法不进行修改,合理回报的制度继续保留,今年民法准则出台了,里面把国家法人分成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即对国家法人做了明确的划分。如果民促法不做调整,民办学校势必要选择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所以修法是破解民办教育发展困境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第二个认识,如何理解民促法修改的原则与内容。

民促法修订一共修改了16条,我个人总结了五个关键词:改革、促进、规范、创新、稳定。用这五个关键词可以串联16条修订创新的内容。

第三大部分,如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及举办活动规范问题。二是民办学校设立许可问题。三是完善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四是有关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与监管。五是有关扶持政策如何进一步落实。六是如何有针对性地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总之,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今后教育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我们教育主管部门是个挑战。我们也希望通过法律的修订,十年以后用实践来证明,它真的带给了民办学校新的发展空间。这对教育主管部门、立法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而言,是个共同的心愿。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民促法修订之后,能够呈现出新的发展局面。

上海教科院科研处副处长,研究员,民办教育新政起草小组成员方建锋先生

方建锋副处长从民办教育关键性教育创新、分类管理推进的几个要点、细化两类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不同的配套政策、地方创新中若干问题处理四个方面深度讲解。方副处长深入浅出地解读了修订后的民促法的核心内容及政策要点。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民办教育专家,当代民办教育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吴华先生

吴华教授从重新认识民办教育,重新认识公办教育,民办、公办共同发展新模式三个方面进行讲解。他指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制度模式应该是:基于学生人数分享公共教育资源、更多的民办学校、较少的公办学校,并同时满足公平、效率、选择性,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教育。

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田光成先生;

田光成院长就民办教育新政的影响、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择的决策要素、非营利性学校实现回报诉求的合法路径、民办学校关注的焦点问题、关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思考五个方面进行分享。并指出民办学校发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明确学校定位、精选教育课程、优化教育服务、强化师资建设、细化学校管理、营造品牌影响。

教育产业基金拼图资本的创始合伙人王磊先生

王磊老师从新民促法对教育产业的影响、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应对新政、新形势下的教育产业投资三个方面进行分享。王老师针对新政背景下民办教育如何发展的问题,指出一要打造品牌、注重品质,二要模式创新、扩大规模,三要收购并购、弯道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