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订征集意见接近尾声,个税起征点到底怎么调

自从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转变为3500元之后,长达七年没有提高的免征额终于即将迎来再一次调整。

截止昨日,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已经收到了超过12万条意见,远超同期征求意见的另外三步法律草案。而在已经收集到的意见中,各方关注讨论的重点集中反馈在以下四大方面——起征点、累进税率、专项附加与综合收入。

难以评估的起征点

按照个税法修订草案所述,起征点将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近期参加了多场个税法的研讨会之后,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集体名义向全国人大预工委、法工委提交的修改意见中,同样提议提高起征点标准。

此外,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也提出集体建言,以2011年的3500元负担水平为基准,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应至少提高到8000元,这样才可以回应公众对长达7年没有提高的免征额的期待。

从网友公开评论来看,一二线城市综合生活成本较高,直观感受上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7000-10000元。

累进税率是否该调整?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综合纳税,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故而针对劳动所得税负是否偏高,在围绕个税法修订案的讨论中被反复提到。因为个税中的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比例税率,均低于综合收入最高边际税率。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表示:“国内高收入人群其收入和财富的来源早已从劳动所得转向了与资本性财产相关的所得,但这类所得的实际税负低于劳动所得,个税对于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被大大弱化。”

专项附加扣除期待高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对此,有相应支出的公众,期待专项附加扣除能切实减轻自身负担,但围绕专项扣除的讨论不少。比如,新增四类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没有相应扣除项目的人群,减税获得感上差异较大。有评论戏称个税改革后颇有点“单身税”的意味——对于无房、无孩的单身人群无法享受到此类专项扣除。

综合收入计算引争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在分类征税模式下,同样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和计税方式,存在不公平;将四项收入综合后,适用统一的计征模式,却导致部分人群税负可能会提高。

叶永青指出,特许经营权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有劳动所得的属性,但基于无形资产权利所得又类似资本所得,将特许经营权所得完全纳入劳动所得适用综合税率,他认为有些武断。特别是税率提高后,又没有匹配合理的费用扣除和优惠,可能会对个人知识产权创造产生负面影响。

众口难调,静待尘埃落定。那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