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酒驾出事,
同桌的均要担责?
合肥肥西“包工头”丁某请工人们聚餐,
自己喝多酒后驾车撞上隔离带导致死亡。
同桌就餐人凌某等人被告上法庭。
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凌某一次性赔偿丁某的亲属
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8609.42元。
网络配图
丁某常年带领十数人工干活,为了犒劳工人们,2017年10月26日晚上,丁某邀请被告凌某、任某等5人在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某小餐馆聚餐。席间,丁某等人饮用了白酒,就餐后,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肥西县创新大道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头部等多部位严重受伤。事故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
在庭审中,凌某等人称,饭局后凌某等人特地将丁某送到其住处,还聊了会儿天,才离开,已完成了护送义务。至于丁某后来驾车出去,是其个人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应自行承担责任,不应让同桌人负责。
(网络图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桌人任某等四人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2018年6月26日丁某亲属向肥西法院提出撤回对任某等四人的诉讼,但凌某未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等人与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后对于饮酒的丁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肥西法院从认定的有效证据看,被告凌某等五人没有联系告知丁某的亲属饮酒情况,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过错程序、损害原因,肥西法院酌定被告凌某等五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每人承担2%。
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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