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48期」公益诉讼人全部诉讼请求已实现 广西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裁定书)

6月26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诉讼裁定书。公益诉讼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至此,广西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圆满结案。

现在,我们顺着时间线来回顾这个案件的经过吧。

2016年3月

东莞市某服务中心与并未取得清理、运输、处理垃圾等相关资质的东莞市某保洁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有偿处理协议,由该公司负责清运处理垃圾中转站垃圾。

2016年4月

东莞市某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全将垃圾无害化处理业务转包给吴某坤。随后吴某坤又将清运、无害化处理垃圾的工作转包给吴某明。

2016年8月初

吴某明联系唐世孟,将垃圾转交给唐世孟运输和处理。

2016年8月24日至9月3日15时

唐世孟雇请唐世标、黄俊文、唐某昇、刘某良等人驾驶货船运输约400吨垃圾从广东省厦岗村某码头出发,途经广东省南沙市、高明市、肇庆市、广西梧州市等地,于2016年9月3日15时许到达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

2016年9月3日21时

唐世孟指使唐世标将船驾驶至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并吩咐黄俊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倾倒的垃圾约100吨。后经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当场将此五人控制。

(垃圾倾倒现场)

2016年9月3日23时至9月4日12时

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停止取水,截至恢复取水时,藤县县城全城停水达13个小时。

2017年5月12日

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4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从左往右)领刑受罚)

2018年2月9日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莞市某服务中心、东莞市某保洁公司、潘某全、吴某坤、吴某明、唐世孟等多名被告连带承担因非法转运、倾倒垃圾造成的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等,并在国家级、自治区级、梧州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该起公益诉讼案。梧州中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对案件受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和藤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5日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就广西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和调解。本次审理首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全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分别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后,合议庭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各方被告均认识到向河道非法倾倒垃圾对水体环境污染的社会危害性。

(庭审现场)

2018年6月7日

东莞市某服务中心根据公益诉讼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0多万元。

2018年6月8日

公益诉讼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梧州中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8年6月26日

梧州中院出具(2018)桂04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准许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梧州法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文字:朱卓慧 罗豪

审核:萧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