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優化收入分配的激勵-約束認知框架、基本思路、原則與建議》的第一部分,該文發表於《財貿經濟》2018年第2期,作者:賈康、程瑜、於長革)
內容摘要:收入分配是直接關係億萬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而複雜的問題。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需在“激勵—約束”框架下,廓清“公平與效率”關係的準確內涵,對收入差異形成原因作出正確分析,為把握好政策理性奠定認識基礎。中國優化收入分配的基本思路,應是以共同富裕願景為“目標導向”,結合“問題導向”,加快推進由“先富”向“共富”的戰略轉換。其基本原則需遵循:以合理的收入分配激勵創業創新;承認各要素的貢獻、把按勞分配與按其它要素分配相結合;在“倒U曲線”前半段適當允許、容忍收入差距擴大的同時,主動施加調節遏制“兩極分化”,運用系統工程思維以改革為龍頭帶動分配製度、政策體系動態優化。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規則與過程公平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製度;建立健全結果適當均平的國民收入再分配製度;健全與完善國民收入第三次分配製度;推進國民收入分配的配套制度改革。
關鍵詞:收入分配 激勵-約束 共同富裕 先富共富
Keywords: Income distribution; Incentive-constraint; Common prosperity; First rich and in all rich
收入分配問題是個重大而複雜的社會問題,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同時又是諸多社會問題的根源所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逐步推進,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框架基本確立,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框架初步形成,配合和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同時,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隱性(灰色)收入、非法(黑色)收入問題比較突出,部分底層群眾生活比較困難,與宏觀收入分配格局相關的一系列制度建設合理化改革任務難度很大,推進遲緩。這些問題的存在,關聯於我國經濟社會轉軌與發展全局的“矛盾凸顯”,迫切需要我們加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指出,“堅持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可見,收入分配問題已成為解決好人民最關心的利益問題、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一個重大的、足以影響全局的基本問題。我國在過去近40年裡取得的發展奇蹟,得到了人民群眾廣泛的擁護和積極的參與,根本原因就在於,改革開放的偉大變革帶來了生產力的解放、國力的增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生活需要日趨多樣化,以多方面、多層次生髮的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更加強烈。與此同時,我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國際上尚處於中等收入國家行列。黨的十九大把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概括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提高人民收入的重要原則與要領:“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制機制,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鼓勵勤勞守法致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這些為優化收入分配、更好滿足人民需要,給出了重要的指導。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精神實質,體現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中,也是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的關鍵。而解決好收入分配問題促進共同富裕,從學理視角而言,需在激勵-約束的認知框架下,把握好優化收入分配的政策理性,釐清追求共同富裕願景和做好“先富”向“共富”轉換的基本思路,在遵循承認各要素的貢獻、把按勞分配與按其它要素分配相結合等基本原則下,以改革即解決有效制度供給問題為龍頭,帶動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及其配套政策設計和政策體系動態優化。
一、收入分配激勵-約束分析認識框架
收入分配問題相關的“激勵—約束”,實質上就是要處理好“做大蛋糕”與“切好蛋糕”這兩個緊密關聯、在社會再生產中主要的、互動的對立統一關係。
(一)“公平”的概念和“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亟需廓清
關於“公平與效率”的討論在學術界由來已久,所涉及的現實問題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近年在中國與日俱增地引起了各方面的強烈關注。已有不少研究者指出: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並非全是此消彼長的對立關係,也有相互促進、互為條件的關係,這一點十分重要,需要進一步細化分析。我們認為,如果從細緻、嚴謹研究的角度,應該把“公平”之內涵再作拆分,通常人們談到很多公平問題,要視情況的不同再作細分定位才能較準確地表達原意。比如說近年來人們越來越多地認同應作出“規則的公平”、“過程的公平”和“結果的公平”這樣的劃分,那麼規則公平和過程公平所強調的是“公正”“正義”,這兩個方面的公平,與效率是沒有矛盾的,並且是保護、促進效率的,主要是指通過公正的待遇和處理,使大家各盡所能,得到一種發展中的公平的環境。但論及結果的公平,則實際是指結果的均平狀態,這種均平確實與效率有一定的此消彼長的關係。過於平均,則激勵不足,影響效率;過於懸殊,則雖有強激勵,但弱勢、低*人群的困難與不滿增升又可能帶來矛盾凸顯,危害社會和諧穩定,所以調控者需要作出合理的權衡掌握。遺憾的是,人們討論公平問題時,往往是把這兩個概念混同,完全“一鍋煮”了,接著帶來的問題就是“搗漿糊”,無助於問題的廓清。清楚地區分漢語中“公平”在不同情形下實際分別所指的規則、過程公正的“公平”和分配結果相近的“均平”這兩個不同對象,對於正確而深入地討論問題實屬必要,有利於大家避免“雞同鴨講”、“蘋果與桔子比”。近些年收入分配方面的矛盾凸顯之後,人們討論時往往慷慨激昂,爭論激烈,但是卻普遍地把應當清楚區分的這兩個命題混在一起說,也就帶來了在同一個概念下說不同的事情、實際沒有共同語言的情況,造成了中文語境中“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混亂。觀察以中文翻譯的西方學界關於“公平與效率”的文獻,也有類似的問題,英文fair,fairness,equity,equality在詞典上普遍是互證互解的關係,中文翻譯統統一律譯作“公平”,但細究詞根與最基本的詞意,equity有“股本”之意,更適合於表達標準化的“均平”,而fairness與“標準化均平”不發生交集,更接近於正義(justice)的含義,一般應首選“公正”譯法。如更多地細考這樣的語義差別,討論者陷入“搗漿糊”不良狀態的危險性,可望由此有所降低(賈康,2007)。
(二)“公平”與“均等化”方面的政府責任應當明晰化、合理化、動態化,把握好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政策理性
如果從起點公平、過程公平(意在公正)的角度來看,政府的應盡之責是制定和維護必要、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規則,保護合法的產權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刷出一條起跑線”)。如果從結果公平(意在均平)的角度來說,政府的作用應更多地體現為通過再分配手段抑制、緩解收入懸殊。前期的“結果”在一定場合又是後期的“起點”,於是又聯繫到政府的另一項應盡之責,就是努力發展和實現基本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要“託一個底”,政府應該提供的諸如普及義務教育、實施社會救濟與基本社會保障這類公共產品與服務,應該首先把最低限度上的供給水平托起來。同時這並不應理解為政府可以和應當大包大攬地過度著力,把在公平競爭之中和之後必然形成的差異壓得十分扁平。應力求清晰地形成政府職責邊界和“政策理性”的要領,促成政策的合理優化調整,以有利於社會矛盾的緩解與多元主體活力的持續釋放,保障和支持現代化事業的持續發展。
比如,在“住有所居”的公共供給方面,政府首先要託的底其實不是“經濟適用房”,一定應該是公租房(廉租房與公租房因為實際很難劃清區別界限,可統稱為公租房),其入住者是沒有產權的,由政府甄別鑑定社會最低收入階層,讓他們入住而“住有所居”。這是關聯整個社會穩定的一種“公共產品”。同時政府做這件事情的管理成本也會比較可觀,必須在眾多社會成員中對公眾負責地認清到底誰有資格得到這種公租房待遇。人住進去以後,政府應跟蹤觀察,如果以後入住家庭的收入上升,到一定的程度,還應勸他們搬出去,把資源騰出來去解決屆時真正的低收入階層“住有所居”的問題。這種管理成本是必須付出的,因為這是政府非做不可的事,關係整個社會的穩定。但是如果按這個邏輯不斷提升,以類似方式包攬,邊界不清的“經濟適用房”(現實生活中擴展至十幾種具體形式)的供給,說起來會很得民眾擁護,實際上做起來卻發生大量的扭曲,不少收入較高的人混在一起防不勝防地鑽各種制度與政策的“空子”,大量不具備資格的較高收入者能夠買這種房子,實際上是排擠掉了真正在較低層的社會成員的對應機會,不當地佔據了原指望發揮其政府功能的寶貴的公共資源。於是從追求公平、公正的理念出發,造成的卻是讓人啼笑皆非的結果,使五花八門的“經濟適用房”變成了一個“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政府做了很多還要捱罵,因為把應當用來“雪中送炭”的錢,往往變成了“錦上添花”和烏煙瘴氣的設租尋租投機取巧,前面好的動機沒帶來後面好的結果。
(三)為把握好收入再分配的政策理性,需以對收入差異形成原因的正確分析為政策設計的哲理性前提
結果的公平(“均平”)與效率確有一定的負相關關係,在我國的“矛盾凸顯期”正確處理“均平”與效率的權衡點,既是各方都非常關注的事情,也是非常複雜、很有難度的事情,是把握好政府於再分配領域的政策理性的核心問題之一。毫無疑問,政府以必要的調節、控制、規範手段介入收入再分配,遏制收入差距懸殊、防止“兩級分化”的固化並促其收斂,是政府的應盡之責,但需要以對收入差異的原因作出正確分析為前提,來有針對性地實施分類的政策和協調、組合、配套的方案。概而言之:應鼓勵的收入差異還需要有所鼓勵;正當的收入差異應儘量容忍;不規範的收入差異要調控抑制;不正當的收入差異則應大力消除,進而才有利於把握好均平——效率的權衡。這樣的認識,是從居民收入差異的具體分析而來的。
具體分析,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至少要作出如下七個層次或七個方面的分析、區別:
第一是源於誠實勞動中努力程度和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在傳統體制平均主義大鍋飯環境中,“幹好幹壞一個樣”,那是養懶人的機制和體制,收入差異小,但生產力也得不到解放,被有識之士深惡痛絕。改革開放之後,總體的“勤快”程度提高了,但“勤快”人和“懶人”的相對差異仍然存在,新的體制和機制使“懶人”和“勤快人”的收入差異明顯擴大,這種源自努力程度、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或作為收入差別中的一種重要構成因素,在社會生活中必然出現。
第二是源於各人稟賦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社會成員間必然有稟賦和聰明才智方面的一定差異,在改革開放之後發展起來的競爭環境下,先天稟賦和基於其他原因在後天綜合發展起來的聰明才智,結合構成各人各不相同的能力、才幹。客觀存在的這種差異必然帶來各人收入水平上的差異。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與才幹,如企業家才能、科技人員創新才能,也包括文體明星的特殊技能等,一旦在市場中具體化為競爭力,則相關收入差別的擴大,比“努力程度”帶來的差別往往要高出許多倍。
第三是源於要素佔有的狀態、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如繼承關係),每一個具體社會成員在資金、不動產、乃至家族關聯、社會人脈等方面(這些都可歸於廣義的“生產要素”範疇),必然是有所差異的,而由此帶來的收入(如利息、房租、以及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信息、正確指導與規勸等促成的收益)高低不同,也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傳承和“自我疊加”的關係。
第四是源於機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比較典型的是市場態勢變動不居,不同的人做同樣的事,可以純粹由於時點不同(當然實際生活中也會伴隨其他方面可能的種種不同)而結果大相徑庭,“好運”的可好到一夜暴富,“壞運”的會壞到血本無歸,這裡面機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認的,在市場經濟的某些場合,其作用還十分明顯。
第五是源於現行體制、制度“明規則”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有些由體制造成的壟斷因素和制度安排因素,在現實生活中可以強烈地影響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比如一般壟斷行業職工的收入明顯高於非壟斷行業,又比如公職人員收入水平與組織安排的具體位置關係極大(比如某地一位財政局長曾由組織上調他去當地銀行當行長,收入一下子翻了幾十倍,後來又調回來當財政局長,收入又一下子掉下來幾十倍,“組織上讓我富我就富,讓我窮我就窮”)。
第六是源於現行體制、制度中已實際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暫時不被追究的“潛規則”而形成的收入差別。這大體相當於一般人們所說的“灰色收入”,現實存在,透明度很低,往往在規範渠道之外,按“心照不宣”方式或“內部掌握”方式實施其分配。比如公職人員前些年相當大的一部分“工資外收入”,在沒有“暗賬翻明”而陽光化、規範化之前,很多可歸於這種收入,其因不同條件、不同部門等等,又往往差異很大。再比如企業在法規不明不細或監管鬆弛環境下,因怎樣“打擦邊球”不同而形成的職工收入分配水平差異,也可能十分顯著。
第七是源於不法行為、腐敗行為而形成的收入差別。這大體相當於一般人們所說的“黑色收入”,往往數額巨大,與違法偷逃稅款、權錢交易、賄賂舞弊、走私販毒等相聯。
上述多個角度、不同層面的收入分配差異形成原因,在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個具體案例之內,到底有多少因素介入,各起多大作用,通常都不可一概而論。從政策理性原則說,應首先在哲理層面明確對應於各個收入源頭的不同針對的性政策導向。
粗線條地說:
1.對於勤勞致富、才能致富(前述第一、二項原因),政策都應當大力鼓勵或以鼓勵為主。
2.對於要素佔有和機遇不同(前述第三、四項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差異,政策上應當適當調節,但不宜作抹平處理(否則開放條件下的要素外流將十分嚴重,市場經濟中客觀需要的首創、冒險精神也將受極大抑制)。
3.對於體制性明規則、潛規則不周全、不合理(前述第五、六項原因)造成的收入差異,在明確需有所調節、抑制的同時,關鍵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設推動深化改革、機制轉變(包括“花錢買機制”),追求制度合理化、規範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調節(光講調節不注重制度建設,必然流於“法不治眾”或“揚湯止沸”)。
4.對於違法亂紀的“黑色收入”(前述第七項原因),必須堅決取締、懲處,打擊其行為,罰沒其收入,並注重從源頭上加強法治、制度建設以抑制違法亂紀、腐敗行徑的滋生土壤與條件。
在上述的哲理層面的政策理性引出相關的思路和對策,是在具備正確的大方向和針對性要領之後,再作出具體的政策設計(包括政策工具選擇、政策組合和有效率的實施方式與程序等,以及不同階段政策力度的把握)的任務,方可以落實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應當具有的政策理性,正確把握均平——效率間的權衡,發揮好政策應有的功能。應當說,這是相當複雜而艱鉅的任務,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應由粗到細逐步優化的系統工程(賈康,2012)。
(未完待續)
賈 康 介 紹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中國財政學會顧問,中國財政學會PPP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諮詢委員,北京大學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曾受多位中央領導同志邀請座談經濟工作(被媒體稱之為“中南海問策”)。擔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財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曾長期擔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專著、《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年領銜出版《中國住房制度與房地產稅改革》、《新供給:創新發展,攻堅突破》、《構建現代治理基礎:中國財稅體制改革40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