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800元也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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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警方一直对盗窃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力推进“打现行,压发案”工作。近日,银坑派出所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谢某刑事拘留。

2018年4月26日,银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钱包里的现金被盗,涉案金额达800余元。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过大量工作,迅速锁定违法人员谢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4月24日23时许,谢某因身上没钱,遂心生盗窃念头,步行至银坑某废品收购部时,发现没人遂走到收购部右侧卧室,用手捅开窗户的纱窗,伸手将挂在窗户边晾衣架上的的手提包提出,将包内的800多元现金偷走,随即将包丢回在卧室的地上,之后便离开现场。

到案后,谢某态度嚣张,口出狂言公安机关最多关其十几天。办案民警发现,谢某曾在2016年因盗窃罪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8月也因盗窃被于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谢某系属于盗窃惯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谢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盗窃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故谢某盗窃800余元属于盗窃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惯犯再度落网,

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夏季到了,警方给您支招,教您如何防盗:

—于都公安“每日普法”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