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独家|请注意,你身边可能开过了一辆“流动炸弹”……

喜欢车的小伙伴

肯定都有这样的经历

比如给自己的爱车内室装饰

尤其是女生们

当然到了高级玩家那里

简单的装饰就会变成改装这种骚操作

比如给车身改个骚气的颜色

给小车车选择一个更好的避震装置等等

当然这些适当的改装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就可以让你的车变成“不一样的烟火”

但是最近

我听说了一种改装

不仅不会让车变得更酷

还会让一辆普通的面包车变成一颗流动炸弹!

案情再现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展某、郭某某经事先预谋,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进行改装作为运油的交通工具,多次低价从杨某某、王某某处购买成品汽油,后至多地加价后出售给过路车主,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展某、郭某某累计出售成品汽油共计45000余升,涉案价值总计

20余万元,获利4万余元

看到这里,你一定很困惑

私自买卖汽油肯定是违法的

但是到底属于哪种犯罪呢?

我们的检察官来告诉大家

展某和郭某某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

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刑法这样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

本案是苏州市首例因贩卖成品汽油

被认定为触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近五年来,全省也仅此一例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那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对路面巡逻盘查时

虽已抓获多名“油贩”

并缴获多辆改装面包车、简易加油工具、油桶

但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存在认识盲点

不知如何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惩处

因而一直未有相关判例出现

我们的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拓展思路

考虑到成品油属于国家

《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明示的危险化学品

通过法律法规检索

找出贩卖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国家规定

最终将罪犯绳之以法

我想说的是

展某和郭某某为了谋取私利的行为其实是肥肠危险的

我们平时所看到的油罐车

上路是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而未经过任何相关安全检测

就私自运输汽油无疑于携带了一颗定时“炸弹”

一旦爆炸将会给人民和环境带来不可挽回的危害

而且

市场上非法销售的汽油

主要来源有从国家油库偷运出来的汽油

通过走私进入我国的汽油

将工业用汽油或不合格产品

调制而成的汽油以及环保等级低的油品

大家如果为了贪小便宜去购买这种汽油

不仅对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害较大

影响机械性能

还会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真的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如果你想省点油费

我倒是有个好提议

.

可以坐地铁啊

说不定还能偶遇我

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