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人再也不知煤炭什么样了!

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新城镇禁煤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临汾市燃媒污染防治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要求,依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区域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和《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襄汾县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的通告》,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划定禁煤区(即三类高污染燃料禁煤区)和高染燃料控制区,现将我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禁煤区划定范围 新城镇:邓曲村、赵曲村、乔子沟村,梁坡村、张槐村、赵店村、城南村、沟尔里村、城尔里村、闫店村、敬村、解村、柴寺村、陈郭村、城东村、城西村、柴村、湖李村、刘村

二、禁煤区规定

1、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服务业经营户和居民,禁止使用:

①煤炭及其制品(原煤、型煤、焦炭、兰炭、中煤、煤矸石、煤泥等煤炭制品);②石油焦、页岩油、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煤禁区内锅炉、蜂窝煤炉、炉灶等燃染设备必须立即拆除,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3、禁煤区内全面禁止贮存、经营、运输、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设立各类煤炭销售点,禁煤区内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户,不得进行煤炭销售和向煤炭经营者提供或租赁场地等活动。

4、9月底前,禁煤区内实现燃料煤炭“清零”。

3执法监督

环保、食药、工商质监、交管、派出所等部门严格監督,在对禁煤和高污染燃料管控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在禁煤区(三类高污染燃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的,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罚款,镇人民政府对在监管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县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

2、县公安局、安监同、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将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入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运售高污染燃料的车辆予以查扣,移交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罚,县工商和质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余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禁煤区和高污染控制区内的餐饮单位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4、广大村民群众要切实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参与高污染燃料经营行为,自觉对现存的高污染燃料进行清理。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经营、运输、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义务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