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二十一周

深交所召开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

5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召开了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听证会后,上市委员会继续召开工作会议,结合听证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据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此次听证会通过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可能为上市委员会委员呈现更详尽、准确的审核依据,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外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将在全国推行

5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会上介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6月30日开始,将在全国推行外资企业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推动吸引外资的便利化。王受文介绍,“一口办理”的做法具体来说就是“一个打通,两个单一”。“一个打通”指地方商务部门和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两个部门的信息系统要打通,实现两个部门的数据共享。“两个单一”指外资企业通过登陆各地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网站的“单一窗口”,填写“单一表格”,就可以同时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的手续。整个界面“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不用跑两个部门,不用重复填写信息。

欣泰电气实控人诉中国证监会案一审宣判

上海证券报5月22日消息,欺诈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原董事长、实控人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于5月21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法院对于温德乙提出的撤销处罚和禁入决定的请求,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指使欣泰电气实施的相关违法行为均是涉及整个公司的重大活动而非限于特定个人的职务范畴,因此在本案中追究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责任,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原告主张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行为自然可分,实质上是数个行为。原告对于公司欺诈发行以及违法披露信息的指使行为,明显超出了公司董事长的职权范畴,并非董事长所能实施;而原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报告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等行为,又明显非属实际控制人所能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实质上具有可分性,原告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并不存在身份上的重合关系,因此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和作为董事长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应为实质的数个违法行为。其次,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欺诈发行和违法披露信息所实施的指使行为,不能为公司集合意志所涵盖。至于原告实施指使行为时是否存在个人的概括意志,并非法定的处断依据,不影响对其行为单一性的认定。故被诉处罚决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被诉禁入决定方面,法院认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原告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

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分为12章共58条,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同时发布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管理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并且产品管理应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并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证监会发布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

5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9号公告,公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根据细则,对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责任主体和逾期不履行职权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适用该规定。如承诺方为自然人的,限制承诺方本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承诺方为单位的,限制其法人、主要负责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5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刘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共同签署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正式公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提出了严格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理设置了管理权限,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提出,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9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国办发文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个工作日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提出将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天减至8.5天(指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意见还明确了相关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包括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广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精简文书表格材料,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

发改委、财政部发文要求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

5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提出,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等。

上交所重点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根据上交所消息,针对近段时间,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用风险有所加剧,或明或暗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不当行为时有发生,上交所提前研判、多措并举,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特别是对控制股东不当行为较为集中的高比例股份质押、高溢价资产交易、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以规范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筑牢公司治理防火墙,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秩序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境内首家“并购争议解决中心”在深圳揭牌

上海证券报5月17日消息,日前,境内资本市场首家专注于并购纠纷解决及研究的专业平台——“并购争议解决中心”在深圳揭牌,该中心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证监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合作成立。据悉,揭牌仪式由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刘晓春主持,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沈四宝、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理事长袁晓德共同揭牌,并为“并购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颁发聘书。首批10名专家均是来自于业界、学界享有卓著声誉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高校学者及一线券商、律所和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资深从业人员。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此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