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2万,托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引发大案,赔了夫人又折兵

尹某(女)等14人,想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心切,当听到袁某(女)讲王某(女)有能力为她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也动起了小心思。

此时袁某口头承诺,办不下来全额退款,2015年7月,袁某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名,收取尹某等14人合计92万元,其中尹某7万,并打了借条。

东窗事发

2017年3月20日,乌鲁木齐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 2015年至2016年,因被告人王某谎称有能力帮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故袁某收取了尹某等14名被害人920000元后,在乌鲁木齐市将775000元交给王某,用于办理上述14人及袁某等2人的特殊工种退休事宜。

王某将账款用于偿还家庭债务。案发前,王某向受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扣缴在案的账款100000元,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按比例予以发还,剩余未追回账款749500元责令王金花予以退赔;向被害人尹某发放6202.74元。

尹某以借款纠纷案为由,提起上诉。

请求1、判令袁某偿还7万元人民币;2、判令袁某赔偿因追款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合计72000元整。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收取了尹某等920000元,后期袁某向尹某出具了借条及收条,但不能改变上述款项用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事宜。

法院已对对王某诈骗775000元的犯罪行为已经做出刑事判决,并对剩余未追回账款749500元责令王金花予以退赔。因此本案仅对袁某截留的145000元进行认定。

关于本案案由,尹某以民间借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改变尹某向袁某支付款项实质上是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这一事实,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尹某为达到提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事宜,向袁某支付费用,再由袁某支付给王某进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尹某与袁某、王某的民事行为实际上是违反劳动保障机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袁某将145000元截留自用,系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向尹某返还。袁某就截留自用的145000元向尹某按照7.61%(7万元÷92万元)的比例返还该笔款项,即11034.5元(145000×7.61%)。

对尹某、袁某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将另行制作民事决定书予以制裁。

综上所述,袁某截留尹某等14名受害人的款项14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如下:袁某向尹某返还11034.5元。

尹某再次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借款54762.76元。

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借款纠纷案件。理由是2016年10月19日袁某出具借条,表示2015年7月14日收款真实意思是借款的意思表示,与王某诈骗案没有关系。

2017年3月28日被上诉人袁某再次向我出具还款计划,并将其工资卡交付给我用于每月还款。

本案与王某刑事案件相关联,但实质上并没有关联性。

袁某答辩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我收取尹某的钱就是听王某说可以办特殊工种退休的事,没想到王某是骗人的。

事后尹某等人找到我让我打的借条,出具借条就并非我本意,我们之间就不是民间借贷,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本案中,通过尹某与袁某的陈述,结合王某的刑事案件可认定,尹某向袁某交纳7万元人民币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宜,双方并无借贷合意。

因此,对于尹某上诉称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袁某收取了尹某等14人的钱款后,除去自己截留的145000元,剩余款项均交到犯罪嫌疑人王某处,用于办理尹某等人的特殊工种事宜,尹某作为(2017)新0102刑初**号刑事案件受害人业已在该刑事案件中已领取了由王某退还的部分赃款,故一审法院依照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数额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

上文提到一审法院将另行制作民事决定书予以制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新0102司惩****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尹某不服,申请复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尹某以民间借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改变尹某向袁某支付款项实质上是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这一事实。尹某为达到提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事宜,向袁某支付费用,再由袁某支付给王某进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尹某与袁某、王某的民事行为实际上是违反劳动保障机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构成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天真的以为某些能人手眼通天,结果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贪便宜的后果是,尹某陷入多场官司中,并损失了5万元,从案件中还无法判断,司惩的民事制裁决定书是否给予尹某罚款,总之,一时贪念,赔了夫人又折兵。

始作俑者王某,也因诈骗金额巨大,锒铛入狱,被罚款还坐牢。中间人袁某好心办坏事,惹得一身骚,官司缠身,如果过去和她们是朋友,如今都快成仇人了。

切莫因小失大,清清白白做人。面对骗局,要擦亮眼睛。欢迎点评,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骗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