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调岗降薪?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调整工作岗位。这种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是法律允许的。

一、针对“三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家对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强度的限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等方面。

1、 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 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 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针对“三期”的女职工是否能够调岗降薪

1、女职工申请调岗:如果女职工由于怀孕不能胜任原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上述调岗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并给予合理的安排。鉴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故不能完全按照薪随岗动的原则调整员工工资标准,但也并非完全不能调薪,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于保护“三期”的女职工目的,在调岗的同时必须无条件维持其原薪酬待遇,尤其是调整后岗位不论从工作数量、难度、强度等方面都较之前明显降低的情形下。故在“三期”的女职工主动要求调岗的情形中,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合理地调整薪酬水平。

2、单位安排调岗:单位安排调岗的情形比较复杂,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多。对于“三期”女职工的调岗问题,用人单位应尽量通过与女职工协商一致解决,也可以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其怀孕后工作岗位的调整做出事先约定,这可以尽量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确需进行岗位调整的,调岗理由应当合理正当,调整后的岗位与前岗位存在关联性,尽量减少工作量使“三期”女职工能够适应该工作,员工调岗后的薪酬水平也应尽量合理,不得明显降低。对于单位试图利用调岗变相降薪,或者借此逼迫女职工辞职主动辞职的做法,都很有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