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37號令PK建質87號文

37號令十大變化說明

建質[2009]第87號PK住建部令37號

第一變化——將原有的“危大”定義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改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危大”定義變化

原87號文定義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37號令定義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二變化——增加了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和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相應職責的部分條款。

原87號文沒有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和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相應職責的部分條款。

37號令增加了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和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相應職責的部分條款,但與《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相差較大,如規定中的相應處罰較之《安全生產法》顯得較輕。

第三變化——原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須在專項施工方案簽字有關規定未有再提。

原87號文規定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須在專項施工方案簽字。

37號令未提及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須在專項施工方案簽字有關規定,但規定了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和加蓋執業印章等規定。

第四變化——增加了“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的規定。

原87號文沒有關於“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的規定。

37號令新增加了“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的規定。

第五變化——增加了專家論證報告需提出對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的“一致意見”。

原87號文沒有提出專家論證報告需提出對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的“一致意見”。

37號令專家論證會後,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後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

第六變化——增加了“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的要求。

原87號文沒有提出“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的要求。

37號令提出“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的要求。

第七變化——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專門的要求。

原87號文沒有提出“危大”安全技術交底應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但對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等提出了要求。

37號令提出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並對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等要求。

第八變化——將監理對“危大”的監督檢查方式確定為巡視檢查,未提及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的要求。

原87號文第十八條規定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7號令第十八條只提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未提“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並提出監理單位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新提法。

第九變化——將原“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改為“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原87號第十九條提法是“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37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是“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變化——增加了兩項設置公示牌的要求。

原87號文未提及危險性較大工程公示牌之事,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求。

37號令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在設置危大工程驗收公示標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