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申报,咋都翻不起浪花,20年老司机认定特殊工种年限遭拒

王某于1975年3月至1995年5月期间,在上海某建筑公司从事运输工(起重工)和起重机司机的工作,2011年6月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将这段经历计入特殊工种年限。

市社保中心不予认定后,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失利,一审法院被判维持,故起诉至二审法院。

社保中心的说法

根据沪劳保养发(2000)29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的有关规定,市属单位特殊工种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

已确认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29号文的规定重新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予以登记。

经核实王某所在单位未将运输工(起重工)和起重机司机作为特殊工种申报,沪劳保(96)26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某建筑公司部分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批复》也未将两工种确认为特殊工种。

根据29号文之规定,王某从事这两个工种的期间不能记入特殊工种年限;两份特殊工种岗位审批材料均系对此前已经存在的特殊工种的确认,可适用于上诉人;

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颁发不区分行业,上诉人持有该证书不能证明其所在行业将该工种列为特殊工种。

王某的理由

社保中心提供的特殊工种岗位审批材料均为1996年以后形成,不能证明其1995年以前的岗位不是特殊工种;国家劳动部和建设部关于建筑行业特殊工种的目录中包括运输工、起重机司机;

他持有经劳动局、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证明国家已确认上诉人的岗位为特殊工种。

法院裁决

根据29号文,特殊工种须由单位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确认。经批准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登录特殊工种岗位复审表》、《单位申请登录特殊工种岗位审批表》系有关部门对业已存在的特殊工种的确认,该两份审批材料表明,上诉人所在单位未将运输工(起重工)和起重机司机申报为特殊工种,而沪劳保(96)26号文亦未将两工种确认为特殊工种,市社保中心据此对王某特殊工种年限的申请不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持有的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系上岗证书,不能作为其所在单位已将运输工(起重工)和起重机司机作为特殊工种申报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证据,故王某认为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能证明其特殊工种岗位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点评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吊装工(起重工)被列为高空作业的特殊工种。显然其所在单位,在制定特殊工种目录时,并没有把其考虑进去。

社保中心以此为由拒绝其特殊工种年限的认定,是有一些道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当单位不作为,应该可以申报特殊工种,却不申报,导致员工权益受损,该如何处理。

另外,正如王某所言,市社保中心提供的两份特殊工种岗位审批材料均为1996年以后形成,且其提到的沪劳保(96)26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某建筑公司部分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批复》也系96年的文件,以此为条件去判定75年到95年间的特殊工种工龄认定,在溯及力上存在问题。

关于特殊工种的操作证,只是岗位资质证。的确只能作为该员工从事该工作的辅助证据,不是认为单位已经认定该工种为特殊工种。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未将起重工列入特殊工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法院裁决中并未明确,值得商榷。如果王某从事的工作的确不能算特殊工种,判决才是更令人信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