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酒驾曝光台(6月22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六批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家庭是快乐与欢笑的殿堂,可是酒后驾驶行为却往往会毁掉一个甚至几个家庭。酒后驾驶的后果十分惨重,对家庭的影响也十分严重,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交警日复一日严查酒驾,是为了司机朋友们能够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是为了大家能够自觉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是为了千千万万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为了千千万万个小家的幸福安康,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请司机朋友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自觉拒绝酒后驾驶行为,拒绝超速行车,拒绝超员载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门正全力以赴,严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陆续对查获的酒后驾车人员名单予以曝光。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拨打122电话予以举报。

现将永丰县公安交警近日查处酒驾违法人员进行曝光。

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高启明,永丰县沙溪镇人,于2018年5月28日酒后驾驶赣D36297号小型汽车至跃进西路路口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彭桂兵,永丰县恩江镇人,于2018年5月28日酒后驾驶赣D31180号小型汽车至跃进西路路口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袁飞万,永丰县古县镇人,于2018年5月28日酒后驾驶赣D9E779号小型汽车至跃进西路路口1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吴庚平,永丰县上固乡人,于2018年6月1日酒后驾驶粤CJU561号小型汽车至龙冈-君埠5公里5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张旭春,永丰县古县镇人,于2018年6月4日酒后驾驶赣D50P13号小型汽车至工业园圆盘路口5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王文生,吉水县螺田镇人,于2018年5月24日酒后驾驶赣DN2N26号普通摩托车至沙溪-中车2公里2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张光荣,永丰县沙溪镇人,于2018年5月25日酒后驾驶赣DS6590号普通摩托车至沙溪-中车2公里2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练运新,吉水县螺田镇人,于2018年5月25日酒后驾驶赣D8T973号普通摩托车至沙溪-中车2公里2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严全伟,永丰县藤田镇人,于2018年5月25日酒后驾驶赣DSD526号普通摩托车至沙溪-中车2公里2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李鹤飞,永丰县潭城乡人,于2018年5月28日酒后驾驶赣D7C551号普通摩托车至跃进西路路口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周道生,永丰县佐龙乡人,于2018年5月28日酒后驾驶赣DSD036号普通摩托车至厚村-莲花285公里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温世明,永丰县上固乡人,于2018年6月1日酒后驾驶赣DS7509号普通摩托车至上固-三角2公里3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程代连,永丰县君埠乡人,于2018年6月1日酒后驾驶赣DS5514号普通摩托车至上固-三角2公里5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管明华,永丰县上固乡人,于2018年6月1日酒后驾驶赣D4S436号普通摩托车至上固-三角2公里300米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丁卫军,永丰县坑田镇人,于2018年5月27日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至厚村-莲花269公里处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普法: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