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48 一错再错 难逃刑责

2016-08-04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夏天到了,又是哈啤酒吃蛤喇的好时候了。这不,小张和朋友下了班到路边一顿狂饮,不顾老板劝告,先后驾车离去。对,你猜到了下文:两人被查酒驾的交警逮个正着,且都是醉驾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均为120毫克/100毫升。不愧为“好朋友”,连酒精含量都一样,啥都别说了,危险驾驶,等着判刑吧。不过,你可能猜到了开头,没有猜到结尾:小张被判处拘役6个月,小张朋友却只被判了2个月。小张他爹老张表示不服:咋地,法律也看人下菜?其实吧,个中缘由老张比谁都应该清楚。半年前,小张因饮酒驾车被查,只是因为酒精含量较低,没有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刑事定罪标准,最终被行政拘留10天。也就是这个行政拘留处罚,导致小张在同样情况下比朋友多被判了几个月。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要从重处罚。提个醒啊,醉酒驾车,切莫错上加错:该意见还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以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等,都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所以说啊:醉酒驾车酿事端,再一再二不再三;一错再错法不容,危害安全刑责担。

文:贺世国

图: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