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金项链未遂,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大小新闻客户端(YMG全媒体·大小新闻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姜玉杰 摄影报道)

知法守法,就能享受权利和自由;一旦突破法律边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海阳法院宣判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吕某某在金店抢劫两条金项链,没跑多远就被店员和见义勇为的群众抓获,抢劫未遂换来的是九年有期徒刑。

案例简介

吕某某因借高利贷欠债过多,无法偿还,于是产生了抢劫的想法。2019年5月上午,吕某某怀揣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来到某商厦金店柜台,佯装要购买金项链。在试戴过程中,吕某某突然拿出折叠刀朝该店两名店员挥舞,并佩带着两条试戴的黄金项链从西门逃离商厦。金店的店员一直跟随追赶并呼喊,后吕某某在距离商场100米处的路口被店员、见义勇为的群众及民警当场抓获,所抢项链被追回。经价值认定,被抢劫的两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2182.6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吕某某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应依法判处。其抢劫财物虽已逃离商场,但商场店员一直跟随,而后在距离商厦100米远处被店员、群众和民警抓获,其并未真正控制财物,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抢劫未遂。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可视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两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吕某某的抢劫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是由于吕某某属于抢劫未遂,且自愿认罪,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抢劫罪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吕某某因借高利贷而欠下巨额债务,不惜铤而走险,却从此贻误终生。在法庭上,吕某某失声痛哭,后悔不已,却为时已晚。人世间一切幸福都是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的,财富更需要用双手去创造,而不是通过所谓的“捷径”获得。吕某某一念之差,终成悔恨。

主讲人员:战雅慧

抢劫金项链未遂,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个人简介:战雅慧,1990年出生,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进入海阳法院工作,现为刑庭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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