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嫣然王麗

案例

張阿姨和王大爺因廣場舞而結緣,二人想要攜手走過後半生,可張阿姨的兒子不同意。張阿姨最終還是與王大爺結了婚,張阿姨的兒子因無法接受,便與張阿姨斷了聯繫,就連張阿姨生病住院也不聞不問。張阿姨因生活艱難已無力支付治療費用,但又聯繫不上兒子,陷入了深深的苦惱之中。

法條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解讀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因此,在我國,孝順老人不僅是子女的道德義務,更是一項法律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基礎上,賦予了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並將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權利主體由“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改為“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降低了父母向子女主張支付贍養費的條件。但父母在主張子女支付贍養費時需要注意一個前提條件,即需要舉證證明自身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在婚姻法第三十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離婚的規定,使子女尊重父母婚姻的表述更加完整。

前述案例中,張阿姨的兒子無權干涉張阿姨與王大爺的婚姻自由。即便張阿姨再婚,兒子依然對其負有贍養義務,尤其是張阿姨目前因生病住院而生活困難的時期。對於兒子不聞不問且拒絕聯繫的情況,張阿姨可採用法律手段要求兒子給付贍養費。

評說

民法典在婚姻法第三十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一項,更加有針對性地強調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離婚,喪偶或離異的老年人再婚,只要是出於雙方自願,並且符合法律的規定,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