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擁有大量粉絲流量,就相當於擁有勞斯萊斯!一個粉絲流量為王的時代已經悄然來臨......
流量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
“網絡引流”由此誕生——網絡引流就是指吸引網絡流量,通過在互聯網上發佈各種信息,增加網站或自媒體賬號的訪問量。
“引流秘籍”、“引流寶典”、“引流工作室”如雨後春筍般崛起。
但是 ,“網絡引流”有沒有法律風險呢?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孟州網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網民趙某組織趙某傑等8人購買600餘張實名手機卡,註冊大量抖音賬號,虛構女性身份上傳“美女”視頻,吸引網民瀏覽,以2-3元不等的價格“引流”到指定交友賬號,使“粉絲”進入一個又一個圈套。
該團伙利用交友賬號向“粉絲”們兜售所謂“男性增粗增大劑”、“延時膠囊”等假冒偽劣商品。
許多被精準“引流”過來的網民一時經不起誘惑,為虛假廣告所矇蔽,掏錢買貨,等貨到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該團伙將精準“引流”來的客戶“轉賣”給其他微商,共同“致富”。更可惡的是,他們還把“引流”來的網民信息賣給黃、賭、騙犯罪分子,作為重點培育的“肥羊”。
由於“精準”,被吸引來的網民無論對於
想要賣貨的微商,還是想要行騙的騙子來說,都是砧板上的肉、圈裡的羊,只有挨宰的份兒!不過還好,這麼可惡的犯罪團伙最終還是
落到了警察叔叔的手裡。經查證,該團伙自今年4月份到7月份,短短三個月獲利20餘萬元。
犯罪團伙使用的手機▲
足有上百部▲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網安部門對趙某傑、趙某豐2人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調查;對提供600餘張實名手機卡的運營商代辦人張某傑、陳某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分別給予罰款5千元、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監管職責的某電信運營商孟州大定路營業廳、會昌路營業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抓獲的犯罪嫌疑人▲
網警提醒
“引流”
入行門檻低,操作簡單,獲利巨大,監管缺失,極易“走火入魔”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一是註冊大量網絡帳號需要使用實名手機卡認證,違法犯罪人員在手機卡假實名認證過程中使用其他人員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二是引流的“粉絲”如被犯罪分子利用,成為黃、賭、騙等網絡犯罪的捕獵對象,“引流”人員將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三是使用外掛等輔助工具引流,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將涉嫌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違法犯罪。在此,網警叔叔正告以此營利的群體,切勿從事網絡黑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