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撰文 | 餘暉

4月29日,內蒙古發佈了“最嚴”公務用槍規定。

這個規定的名稱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該規定將於5月1日起執行。

這裡的一個背景是,十八大後,內蒙古一些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民警非法持有槍支,甚至有人持槍殺人,典型的就是趙黎平。

新中國成立後首個親手殺人的省部級

4月29日,內蒙古公安廳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上述文件。在解讀該文件時,新聞發佈會還提到了幾個人:

  •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
  • 內蒙古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
  • 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員杜文傑

據《環球人物》報道,趙黎平是新中國成立後首個親手殺人(其情婦)的省部級官員。

公開資料顯示,趙黎平曾長期在內蒙古工作,擔任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2016年11月,他因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一審被法院判處死刑。2017年5月被執行死刑。

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人民日報》在《殺人重罪 就當依法嚴懲重判》中曾提到:

趙黎平有預謀作案,持槍追殺並在居民區開槍殺死被害人,拋屍時為洩憤又向被害人開槍射擊,並用汽油焚屍滅跡,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且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

槍殺派出所副所長後逃匿的杜文傑

再來看另外兩個被點名的人。

孟建偉是趙黎平的下屬。政知君注意到,趙黎平在2005年3月至2012年7月擔任內蒙古公安廳廳長期間,孟建偉曾任公安廳副廳長。

2018年10月,孟建偉被查。2019年5月,孟建偉被開除黨籍,通報稱他“違規批准購買民用槍支彈藥”。

今年1月,孟建偉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在呼倫貝爾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員杜文傑也被點名。2017年3月,杜文傑因故意殺人罪、開設賭場罪被法院判處死刑。

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據檢方指控,2016年7月10日22時40分許,杜文傑因“鑫玩家電玩城”提供涉賭功能遊戲機供人賭博被施介派出所聯合治安大隊查處一事,找到帶隊查辦該案的施介派出所副所長包占全說情。

在遭到包占全拒絕後,杜文傑用隨身攜帶的巡邏用64式手槍向包占全開兩槍並全部擊中包占全頭部,致使包占全當場死亡。

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被槍殺的施介派出所副所長包占全 圖來自澎湃新聞

杜文傑開槍殺人後逃匿,並於2016年7月11日7時許,被科爾沁派出所民警在泰和新居小區內發現後歸案。

“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和549發子彈”

除上述幾人外,內蒙古還有其他的落馬官員非法持有槍支。

比如2019年6月被查的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辛金山。今年3月,辛金山被公訴。檢方指控,辛金山“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

再比如“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

1996年,呼和浩特市“4·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錯案發生時,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副局長、專案組組長。

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兩天後馮志明(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

2016年10月,馮志明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8年。法院審理查明,他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和549發子彈。

再往前還有2012年8月被判死緩的白志明(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末,錫林郭勒盟蘇尼特鹼業公司郭輝送給時任副盟長的白志明虎頭牌獵槍一支,白志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將獵槍存放家中。案發後,還在白志明家中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嚴禁在非執行任務時佩帶槍支

內蒙古公安廳方面稱,趙黎平非法持有槍支、持槍殺人,孟建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杜文傑持槍殺人等案件,“充分暴露出內蒙古公安機關在公務用槍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

持槍殺人的“老虎”被執行死刑後再被點名,所為何事?

這次公佈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明確了多個“嚴禁”:

  • 嚴禁無持槍資格人員領取、佩帶、使用、保管槍支;
  • 嚴禁因身體、心理等原因不適合持槍的民警接觸槍支;
  • 嚴禁旗(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未經上級領導批准領取、佩帶槍支;
  • 嚴禁在非執行任務時佩帶槍支;
  • 嚴禁擅自將本人領取使用的槍支交由其他人員攜帶、保管、使用;
  • 嚴禁違規發放、接收、出借公務用槍;
  • 嚴禁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槍櫃存放槍支;
  • 嚴禁出現常規武裝處突力量依法配備槍支不到位的問題;
  • 嚴禁對依法使用槍支的民警盲目追責。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行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

視調查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 | 平安內蒙古 新華社 人民網 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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