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堅持只做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

為什麼堅持只做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

作為高淨值人群,通過理財將自己手中財富實現快速增長可能是每一個投資者投資的最終目標。然而,當面對市場上所有的金融產品時,我們必須要通過對比分析,篩選出優質並適合自己的產品。但是到目前為止,經驗證明,選擇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會使我們的資產增值變得更為靠譜。例如信託、銀行、保險、券商發行的產品。而其他一些類似的有限合夥或私募契約型基金很少進入我們選擇的範圍。

之所以不選擇有限合夥或私募契約型基金產品,並不代表這些產品每一個都很差,而是這些產品作為一個整體有一些非常大的缺陷,具體如下。

1、道德風險無法衡量與控制

道德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市場交易一方參與人不能觀察(監督)另一方的行動或當觀察(監督)成本太高時,一方行為的變化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具體到有限合夥和私募契約型基金來說,道德風險包括兩個方面:

1)投入的資金會不會投到合同約定的標的,甚至會不會捲款跑路

正常來說,規避這一風險的做法是銀行第三方存管,發行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嚴格分開,然後銀行根據存管協議和備份的產品合同來劃撥資金,以保證資金不會被亂用。但是,出於某些原因,銀行對這種不具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的第三方存管業務並不積極,或者只是開個專戶,但並不監督資金的試用,與真正第三方存管相差甚遠。更何況,有的發行方,根本就沒走第三方存管這種方式。

2)產品和項目的相關信息是否真實

金融的本質就是基於信息的風險定價,如果無法保證信息的真實,那就和詐騙差不多。例如,產品說明書上寫明瞭有抵押,但其實並沒有,這就會對產品的風險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對於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內部的風控與制衡機制比較完善,我們可以相信他們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但對於沒有金融牌照的機構,則不敢下這樣的判斷。

因為道德風險無法衡量與控制,所以我們認為這些產品只適合對發行機構特別瞭解,而且對發行機構有較強掌控力的投資人或投資機構,並不適合陌生的投資者。

2、風險與收益的合理性

目前的現狀是,有牌照的金融機構不做的項目,才會輪到有限合夥或私募契約型基金去做。這些項目的風險一般會比較高,所以收益也會比較高。看起來符合“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但是,融資方的資金成本與投資者的收益之間的差額很大,高出的收益並不能恰當地反應高出的風險。舉個例子:獲取15%的年收益,但承擔30%的融資成本所代表的風險,收益和風險之間的關係明顯太離譜。一般來說,資金成本和投資者收益的差額在3%左右比較合理,低的可能會到1%,高的可能會到5%,比5%再高的話,就不太合理了。

最後,為了避免誤傷,重申一下:儘量不要去選擇沒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這些產品就一定差。如果投資者對發行機構特別熟悉並且有較強的掌控力,那麼可以選擇投資,裡面肯定有一些好產品。但是,對發行機構既不熟悉又沒有掌控力的陌生投資者,並不適合選擇這類產品。

(備註:有限合夥和私募契約型基金有很多種不同的投向與交易結構,本文所稱的有限合夥和私募契約型基金特指交易結構和收益特徵與固定收益類信託類似的這兩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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