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全國人民幾個月來的努力和政府出臺的多項硬核舉措,國內疫情防控取得初步勝利。當下,為了社會經濟發展,在防疫不鬆懈的前提下,多項優惠政策助力復工復產。海事部門作為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管與服務部門,相繼推出多項減負政策、優化審批流程、革新監管方式,全力助攻航運企業快速復工。
全國上下都在緊鑼密鼓地大復工,我也該上船去了。
你不是沒有證書嗎?復工了你也不能上船工作。
現在海事部門忙著助力復工復產和防境外疫情輸入呢,哪還有精力查我們有沒有證書!
no no no!復工復產不等於放鬆監管!
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在近期日常監管時發現無證上船現象尤為突出,這給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帶來極大威脅。
“無證上船”危害大!
易造成船舶事故
事故一2017年10月31日,上海長江外高橋航道江面上發生兩船相撞事故,造成一人失蹤、一艘船舶沉沒。後經調查:該沉沒船舶A輪竟全部為無證船員!
事故二 2015年10月15日,無證人員林某某駕駛一艘礦砂船通過廣茂線肇慶高要區間西江大橋時撞上鐵路橋橋底鋼樑,造成該橋部分路段鐵路設備損壞,鐵路中斷行車!
船員應具備專業技能
船舶作為一種超大型交通工具,從保證船員自身人命安全、船舶貨物等財產安全、水上環境安全等的角度出發,船員必須具有與其職責相匹配的業務技能。船員不僅要了解所航行區域的通航環境,還要具備船上各種設備的管用養修技能,並且還要熟知海上安全通航相關的各種航行規則。船員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關職務證書,便是檢驗是否具備這些能力的最基本前提。
不利於疫情防控
再者,因疫情防控需要,準確掌握轄區船舶、船員的信息對防抗疫情工作至關重要。無證上船意味著海事部門對進出港船舶上的船員無法進行動態掌握,給“健康復工”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
法律法規明確必須“持證上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條 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務員以及水上飛機、潛水器的相應人員,必須持有合格的職務證書。其他船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訓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條的規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或者未通過船員培訓,擅自上船服務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和《船員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離崗,處以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並對聘用單位處以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所稱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經水上交通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合格證明;
(二)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六)所服務的船舶的航區、種類和等級或者所任職務超越所持船員職務證書限定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九條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
(二)一年內因同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受過海事行政處罰;
“無證上船” 我們這樣查!
嚴厲指數:★★★★★
01 遠程智慧監管
核查船舶配員:通過“船舶進出港報告系統在船船員申報信息+中國海事協同系統中船舶最低配員證書信息”,便可核實船舶在船人員持證情況。
02 錯時突查
對轄區往來船舶實施錯時突查,不定時夜查+節假日突查,並藉助海事深藍智享平臺、海事協同平臺等多種海事專業監管系統對嫌疑船舶進行重點跟蹤。
成效
一個多月來,連續查處多艘違法船舶,罰款金額數十萬元,整改相關船舶十餘艘次,保障了轄區水上交通形勢安全、穩定。
2020年3月16日,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停靠在寧波轄區碼頭的A輪(總噸1292,主機功率700千瓦)進行登輪檢查時發現:該輪船員鄧某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在船擔任大副兼GMDSS通用操作員職務。
2020年3月11日,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停靠在轄區碼頭B輪(總噸48,主機功率70千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輪船員胡某在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的情況下擅自上船任職。
2020年3月25日,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停靠在轄區碼頭C輪(總噸499,主機功率218千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輪船員周某某、周某二人在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的情況下擅自上船任職。
2020年3月27日,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停靠在轄區碼頭D輪(總噸1259,主機功率436千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輪船員虞某在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的情況下擅自上船任職。
2020年4月6日,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停靠在轄區碼頭E輪(總噸1503,主機功率414千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輪船員王某某、江某某在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的情況下擅自上船任職。
對於無證上船的查處,我們是很嚴的哦。最後再次提醒各位船東、船員朋友們:復工復產≠放鬆監管,“帶病復工”不如不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