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司機醉駕撞上大貨車,本人和兩女兒身亡,應急管理局:建議對鎮政府和交警大隊進行調查

摩托司機醉駕撞上大貨車,本人和兩女兒身亡,應急管理局:建議對鎮政府和交警大隊進行調查

2020年6月26日21時10分許,清遠市連山縣234國道2805KM+910M處發生一起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越線碰撞重型貨車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生後,副省長陳良賢,市委書記郭鋒、常務副市長呂成蹊、副市長畢洪波分別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處置善後工作,全面排查隱患,防止事故再發生。

依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遠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紀委監委、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總工會、公路事務中心以及連山縣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派人參加的清遠市政府“6·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驗事故現場、調查有關單位、查閱相關資料並詢問有關人員,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和駕乘人情況

1.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045630)及其駕乘人。

⑴車輛情況。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馬勇信,身份證號44182519XXXXXXXX30,住址:(略),車輛未入戶,無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私用。

事故發生時,該車載有3人,超出核定載人人數。事故發生後,廣東達康司法鑑定所受委託對該車進行車輛安全技術及事發時的車輛行駛速度檢驗鑑定,鑑定意見為: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045630)制動系、轉向系、行駛系、燈光裝置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技術要求,未檢見安全隱患,事發時行駛速度為45km/h-48km/h。

⑵駕駛人情況。馬勇信,男,36歲,駕駛證號:44182519XXXXXXXX30,持C1E類機動車駕駛證,2019年5月6日考取C1類機動車駕駛證,2020年5月20日增駕E類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無歷史違法記錄和事故歷史記錄,住址:(略)。

馬勇信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經廣東正義司法鑑定所鑑定,馬勇信心血中檢出乙醇(酒精)含量為271.2mg/100ml,屬醉酒駕駛。

廣東正義司法鑑定所死因鑑定結果為:符合交通事故鈍性暴力作用致胸腔臟器破裂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2020年6月28日,連山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對馬勇信的2名親屬馬貌輝、郭麗霞做了詢問筆錄材料,瞭解馬勇信的家庭情況和當日的動向,並對與馬勇信事故發生前一起吃晚餐的證人李買萬六、鍾開端、李工四、房六貴、盧驥飛、歐陽敏秀等做了詢問筆錄材料,證實:事故發生當日,恰逢當地瑤族節日,馬勇信攜兩個女兒馬筱柔、馬家惠從連山縣到連南縣其乾爹李工沙六家過節吃晚餐,期間飲用白酒,餐後不顧他人勸阻,執意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兩個女兒回家,於途中發生事故。

⑶乘車人情況。

①馬筱柔,女,12歲,身份證號:44182520XXXXXXXX2X,住址:(略)。死亡時間:6月27日1時47分。廣東正義司法鑑定所死因鑑定結果為:符合交通事故鈍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臟器破裂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②馬家惠,女,7歲,身份證號:44182520XXXXXXXX03,住址:(略)。死亡時間:6月27日4時25分。廣東祥正司法鑑定所死因鑑定結果為:符合交通事故鈍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臟器破裂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2.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及其駕乘人。

⑴車輛情況。中文品牌乘龍牌,車輛型號:LZ3311M3FA,車輛識別代號:LGGR5CF47FL207046,發動機號碼:L64L2F00062,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5月,車輛法定所有人和車輛實際支配人:唐衛國,住址:(略),車輛投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三者一百萬和交強險,交強險單號:PDZA202044180000048268,商業險單號:PDAA20204418000003884,車輛使用性質:貨運,道路運輸證號:441800033316,發證日期:2015年5月25日。車輛狀態:正常,有40條違法已處理記錄,無違法未處理信息,事故發生時為空車狀態,有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無行車記錄儀。車輛法定所有人和車輛實際支配人唐衛國僱傭駕乘人徐海軍駕駛車輛,按每出車一次70元給予勞務費用。事發當日20時許,唐衛國通知徐海軍駕駛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前往連山縣裝載木糠,途徑323國道太保鎮木材檢查站路段時發生事故。

事故發生時,該車駕乘人員1人,沒有裝載貨物。事故發生後,廣東達康司法鑑定所受委託對該車進行車輛安全技術及事發時的車輛行駛速度檢驗鑑定,鑑定意見為:事發時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前照燈開啟近光燈,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系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制動系、轉向系、燈光裝置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技術要求,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33km/h-38km/h。

⑵駕駛人情況。徐海軍,男,37歲,持A2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44188219XXXXXXXX18;2002年12月3日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住址:(略)。有19條違法已處理記錄,無違法未處理信息,無事故歷史記錄。持有潮州市交通運輸局發證的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證號:44188219XXXXXXXX18。

事故中徐海軍未受傷,警方抽取徐海軍血液送廣東正義司法鑑定所進行酒精含量測定,結果為:未檢出乙醇(酒精)含量。

(二)事故現場情況

1.天氣情況

事故當天天氣晴,能見度好。

2.事故路段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連山234國道2805KM+910M處。該路段無交通信號燈控制,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連南方向,西往連山方向,現場道路為雙向兩車道直路,道路為平坦水泥路面,道路標線清晰,道路中心設有雙黃實線,道路寬8.5米,夜間無路燈照明,路面乾燥、完好,視線良好,該路段設有村莊標誌和限速40公里標誌。

3.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現場路面可見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刮痕,粵RV1833重型自卸貨車制動痕,現場留有車體碎片散落物;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車頭損壞,電池損壞,車尾損壞,粵RV1833重型自卸貨車左側車頭、大燈損壞,車頭大燈部位有血跡。

廣東達康司法鑑定所受委託對現場痕跡進行鑑定分析,鑑定結果為:碰撞痕跡比對檢驗鑑定方面,符合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左前部與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前部發生迎面接觸碰撞。路面痕跡形成分析鑑定方面,事故路面的輪印為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第三、四軸輪胎在制動減速過程與路面刮擦形成,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與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停定位置間的路面擦劃痕為摩托車右倒地向前滑行過程與路面刮擦形成。兩車的碰撞成因檢驗鑑定方面,符合事發前,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沿234國道東往西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234國道西往東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當兩車行駛近至會車時,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越過對向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隨後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左前部與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前部於東往西方向車道上發生接觸碰撞。

(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屬於連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城中隊管轄,該中隊2020年以來持續開展路面違法整治行動,1-6月,共查獲交通違法行為1487起,其中涉牌涉證違法510起,不戴頭盔317起,酒駕醉駕28起,超員超載45起,交通事故立案86起,同比下降30.23%,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隱患37處,開展7次交通宣傳教育活動,聯同永和派出所走訪793戶群眾,發放宣傳資料1000多份。連山縣公路事務中心太保養護所對養護路段堅持每日巡查,對路面病害及時維修。太保鎮太保中心學校每逢開學、假期前均會召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課,在課間操期間進行簡短的交通宣傳教育,5月18日教學點復學當日,要求家長學生簽署安全承諾書,6月19日派出所、交警部門派人到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並播放警示片,6月22日發放端午節致家長的一封信,要求家長落實學生假日期間安全管理工作,家長學生簽字承諾。自3月份開展摩托車、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起來,連山縣全縣勸導員

共勸導交通違法行為156375起(同比上升45624%)。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6月26日21時10分許,馬勇信醉酒後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兩個女兒馬筱柔、馬家惠(均未戴安全頭盔),沿234國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連山縣234國道2805KM+910M路段時,因駕車不靠右行駛,越過道路中間雙實線與對向由徐海軍駕駛的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馬勇信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馬筱柔、馬家惠送連南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2020年6月26日21時13分許,清遠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電話報警,連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城中隊接到指令後,立即派出民警趕赴現場(事故地點距連南縣城約9公里,距連山縣城約25公里)。民警於21時40分許到場後立即實行交通管制並對現場進行勘察。6月26日21時23分許,連山縣太保鎮中心衛生院接到連山縣120指令後,立即派出急救醫護小組於當天21時39分許到達事故現場,在對事故當事人進行現場搶救後發現馬勇信已經死亡,於是將還有生命體徵的馬筱柔、馬家惠送往連南縣人民醫院搶救。6月26日晚上21時34分,連南縣120接報警情,21時37分救護車出車,21時50分到達現場,醫務人員現場查看傷者馬勇信,已無自主心跳及自主呼吸,經現場搶救治療30分鐘宣告臨床死亡。6月26日晚上22時30分,連南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接到由連山縣太保鎮衛生院救護車送來的馬筱柔、馬家惠,急送重症醫學科(ICU)搶救治療,因搶救無效,分別於6月27日1時47分和4時25分死亡。當晚23時許,現場勘查結束恢復正常通車。

事故發生後,連山縣政府有關領導立即協調連南縣人民醫院全力救治傷者,並請求醫療條件更好的連州市人民醫院隨時做好接收搶救傷者準備,連州市人民醫院也做好了接收搶救傷者準備;期間在連南人民醫院多次向搶救醫生提出轉到連州市人民醫院搶救傷者,但搶救醫生認為傷者傷勢太重不具備轉院條件而一直無法轉院。接到事故報告後,副省長陳良賢,市委書記郭鋒、常務副市長呂成蹊、副市長畢洪波分別作出批示;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交警支隊主要負責人等連夜帶隊趕赴連山指導事故處理工作;6月27日凌晨,省公安廳交管局車管處負責人趕赴連山,指導事故處理工作。

經評估,現場救援處置措施得當,信息發佈及時,善後工作有序,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次生災害、無衍生事故、無疫情發生。

(三)事故後續處置情況

連山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6月27日中午,連山縣委書記楊蔚寧召集縣委縣政府相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太保鎮政府召開現場警示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全力做好事故善後維穩和事故調查工作,並派鎮政府領導到死者家中開展善後工作。7月1日,連山縣道安辦召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會議和“6.26”交通事故警示座談會,再次明確各成員單位責任,並決定從7月1日開始,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交通秩序專項整治百日行動,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7月2日,連山縣黨、政主要領導召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會議,對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全面部署。7月5日,經系列善後工作,事故遇難者屍體已全部火化。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馬勇信醉酒後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超員載人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違反靠右行駛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連山縣太保鎮政府對無牌摩托車摸排工作不到位。根據連山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關於進村入戶摸排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的通知》(山道安辦〔2020〕5號)和縣府辦《關於印發〈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集中整治無牌無證機動車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府辦發電〔2020〕6號)文件第三大點第(四)小點“加強無牌無證機動車戶籍化管理”中的要求,太保鎮政府雖然有對轄區無牌無證機動車和駕駛人進行摸排,但是未能摸排出事故中的無牌無證摩托車,存在摸排工作不到位的情況,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連山縣交警大隊縣城中隊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經查,上草公安檢查站長期抽調縣城交警中隊民警1人、輔警1人,縣城交警中隊目前實有民警4人、輔警4人、聘員2人。縣城交警中隊警力較少,對工作的認識不夠到位,在無牌無證摩托車監管上存在監管漏洞,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一個間接原因。

3.連山縣太保鎮保城村委會勸導員、連南縣大坪鎮牛路水村委會勸導員未盡到交通安全勸導職責。經查,太保鎮保城村委會勸導員李祖貴、唐金英自5月1日至事故發生當天,分別錄入了1948條、1165條勸導日誌,但事故發生當天沒有勸導日誌記錄;由於事發當晚馬勇信在連南縣牛路水親戚家中吃飯,連南縣大坪鎮牛路水村委會勸導員李瑤堆七、李崩工八對馬勇信超員、酒後駕車、駕駛無牌車的行為沒有實行勸導。勸導員存在該勸未勸的情況,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4.連山縣太保信恆加油站違規銷售散裝加油。經詢問,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有人馬勇信的妻子郭麗霞稱,平時通常由馬勇信駕駛其家中有正規牌照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車牌號:粵RMM832)拿油桶到太保加油站加油,加油後倒入家中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油箱使用。但經調取太保加油站視頻監控核查,監控顯示6月25日、6月26日太保加油站均存在為無牌無證摩托車加油的情況。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清遠連山縣“6·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無號牌二輪摩托車駕駛人馬勇信在醉酒情況下涉嫌危險駕駛刑事犯罪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屬於非生產經營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馬勇信,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醉酒後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超員載人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違反靠右行駛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涉嫌危險駕駛罪,因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建議

1.徐海軍。所駕駛的粵RV1833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系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建議由連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連山縣太保信恆加油站。違規銷售散裝汽油,違反《關於進一步加強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號)有關規定,建議由連山縣公安局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的單位和人員

建議提請紀檢監察部門對連山縣太保鎮人民政府、連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等單位及有關人員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四)建議給予問責的人員

建議由連山縣道安辦、連南縣道安辦按照“兩站兩員”建設有關規章制度,分別對連山縣太保鎮保城村委會勸導員李祖貴、唐金英,連南縣大坪鎮牛路水村委會勸導員李瑤堆七、李崩工八進行問責。

瀟湘晨報綜合清遠應急管理局

【來源:瀟湘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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